案件回顾
2019年,某地一中学教师提水桶在校门口给学生卸妆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视频显示,一群提着行李的女生排着队,一名男教师在擦完一个之后,把毛巾放进身边的水桶里投一下,再继续擦拭下一个女学生的脸。后涉事学校称,初中生禁止化妆,此前曾多次引导,收效不佳,才会采用这种办法。学校这次这么做,是希望能改掉学生的不良习惯。
专家释法
成希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此案例属于一起自媒体时代的舆情事件,曾在网络引发争议。批评者认为校方做法“简单粗暴”,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自尊。赞同者认为学校和老师有权对学生进行管束,纠正其不当行为。在常规性的劝诫教育无效时,学校和教师有必要采取更有力度的管理举措。学校这样的管理是否合法适当,值得从法治的视角进行分析和思考。
第一,学校有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的权利。我国教育法颁布后,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获得了自主管理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具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学校可以“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因此,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不仅有教育关系,也有管理关系。学校对学生的言行举止、衣着打扮等进行规范,是学校实施管理的具体举措,也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教育部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中提出,“各地可依据修订后的《守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各校可以根据上位法和相关规章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规定,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约束。
第二,学校管理学生应有规可依。学校管理学生的前提是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学校要通过法定程序把法律的原则规定转化为内部治理规则。本案中,如果学校制定了学生行为规则,对学生妆容等作出约束,而且该规则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学生、家长、教师的意见并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向学生及家长进行了公布和宣传,则该教师的行为就是在执行校规校纪。特别是在学校多次教育引导仍无效果的情况下,学校可以采取相对刚性的措施。如果学校没有相应的规则,学校临时起意或者因为学校领导的个人意见而实施此类行为,则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第三,校规校纪应当合理适当。学校制定的行为规则,要符合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的要求,不仅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还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学校管理实际。比如,2021年教育部制定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如果学校禁止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禁止男女生正常交谈等,则可能超出了合理、适当的范围,侵犯了学生的自由权。但是,如果规定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不得出教室,则是出于保护学生安全的需要,就属于必要的约束。本案中,学生尚为初中生,禁止其化妆可以让学生把更多注意力投入到学习上,如果能够征求家长和多数学生的同意,则可以视为一种必要的措施。
第四,执行校规校纪要体现人文关怀。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务,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本案中,即使学校有相关的校规校纪,老师在执行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更多体现人文关怀。比如,因为管理对象是女学生,可安排女教师来实施;青春期的学生较为敏感,可安排在室内对学生依次单独执行;执行前也可以先让学生自愿卸妆,并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学校的管理措施要尽可能地精细化,更多关注学生心理状态,综合使用多种教育方式,以求达到最佳教育效果。
第五,学生管理需要家校协同发力。涉事学校教师表示,学校所在地方相对偏僻,经济也比较落后,很多家长外出务工,孩子就成了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的教育、引导,孩子就容易在审美上、价值观上出现偏差。针对本案中的留守儿童日常行为规范的问题,他们需要合理适当的教育方法,也需要来自家长和教师的尊重与爱护。一方面,学校应选择科学合理的教育手段,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需要家长和监护人对孩子进行教育、给予温暖。2021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虽然未成年人化妆不宜认定为不良行为习惯,但如果不加引导,则可能形成攀比,影响学生的学习。如果学校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家长应当配合学校执行,共同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有“良法”,也要实现“善治”,更要通过学校治理达到教育学生的效果。学校要切实树立法治思维,善于使用法治方法,研究把握教育规律,发挥好管理在育人中的作用,实现教书育人、制度育人、管理育人的有机统一,真正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