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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界”在哪里?

[db:作者]  2019-05-10 08:00:00  互联网教育报

周洪宇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 谭晓玉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朱润东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王官营中心校校长 谌涛
浙江省衢州市第一中学教师

    访谈嘉宾 

    周洪宇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

    谭晓玉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朱润东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王官营中心校校长

    谌涛  浙江省衢州市第一中学教师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发布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一节中,明确了“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引发舆论关于“教育惩戒权”的热议。

    惩戒为什么是一种教育手段,又如何发挥作用?教育惩戒权是什么,与体罚有什么区别?面对教育惩戒中存在的争议和矛盾,家校之间应该达成哪些共识?教育惩戒的度如何把握,还需要哪些法律层面的支持?针对上述问题,记者约请相关专家及一线学校管理者、教师进行深入探讨。

    为什么惩戒也是教育手段?

    记者:为什么惩戒能够成为一种教育手段?有人认为“好孩子是夸出来的”,惩戒与赏识在教育过程中分别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谭晓玉:必要的惩戒是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从心理学角度看,青少年品德心理的发生、发展是一个复杂过程。处于成长中的学生不可能没有失误,而教育环境对学生品德行为失误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学生对是与非、道德与非道德标准的判断和取舍,直接影响学生健康品德心理的确立。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而要做到对错误的毫不妥协,就需要有完善的预警和惩戒机制,以纠正学生的成长偏失。

    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人格,并不等同于放弃学校教育中的惩戒手段。只表扬、鼓励,不批评、惩戒,既违背教育规律,也违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正在成长中的学生,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片面强调赏识教育,一味采取表扬、溺爱、纵容等所谓“人性化教育方式”,对其健康发展不利。

    朱润东:惩戒和赏识的目标指向是一致的,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学生的发展。赏识是通过引导、肯定,强化学生的良性认知和行为;惩戒则是通过劝阻、警示,弱化、矫正学生的不良认知和行为,并引导其自律、自制。赏识与学生的心理期待相一致,容易被他们愉悦地接受;惩戒与学生的心理期待有偏差甚至相悖,易引发他们的反感和排斥,因此更要注意方式方法。惩戒与赏识在教育过程中缺一不可。离开必要惩戒的无原则、无底线赏识,会纵容学生的不良习惯、混淆他们的价值判断;而缺乏赏识的惩戒,会扼杀学生的天性、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谌涛:惩戒也好,表扬也好,都是对学生行为的一种评价。惩戒是负面评价,告知学生这种做法不可取,表扬是正面评价,激励引导学生这样做。

    夸固然重要,如果用夸来否认惩戒,那也是非常危险的。在学校学生听到的都是夸,社会却不会对他们这么“温柔”。如何正确面对惩戒,是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一门必修课。

    记者:近年来,舆论一直呼吁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周洪宇: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根据国家赋予的培养学生的职责,通过立法而获得并在教育实践中履行的一种职业权力,它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教师是按照国家要求来教育培养学生的,这是教师的职责所在。教育惩戒权既是教师的基本管理权,也是其责任和义务。在依法治教的要求下,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也要用法治思维,形成相应的法律或机制。2017年初,山东青岛就率先在全国实施《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小学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谭晓玉:所谓教育惩戒权,是指教师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所赋予的管理学生的职权,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校纪校规的学生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它既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也是教师的职务权利。

    学校基于法律规定和教育行政机关授权,对校内教育教学活动享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职能。为实现教育目标,学校有权制定规章制度约束学生行为,此时,学校是国家和社会的化身,把国家、社会对于学生的要求以各种行为规范的形式传达给学生,并对不遵守者予以管束。教师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和家长教育权的委托行使者,是这一组织和管理职能的实际履行者。

    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吗?

    记者:提及“教育惩戒”,很多人会联想到戒尺打手心等体罚方式。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吗?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什么,又有哪些具体的手段?

    周洪宇: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绝不是给体罚学生找一个借口。要明确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它的边界是什么、内容和形式又是什么,哪些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以保证教育惩戒不过度。

    我认为教育惩戒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注意要在事后返还家长或学生本人);警告权,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以保证不再犯错;留校权,视情况要求犯错误学生放学后留校,反省自身错误;剥夺权,视情况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如春游、秋游)的权利。此外,还可视情况让家长对犯错误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犯错误学生处分,并真实、客观记入档案;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学生停学等处理。

    在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学生和家长也拥有申诉权,可对存在异议的惩戒行为进行申诉。

    谭晓玉:教育惩戒不等于体罚。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体罚则对学生身体进行处罚,可能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惩戒的目的是帮助学生认识错误,让他们“不愿”再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惩戒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合理的惩戒能使学生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同时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往往导致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激化师生对立,甚至导致学生做出更严重的违规行为。

    谌涛:惩戒和体罚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体罚超出了学生的身心承受能力,极有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构成伤害,其实施也具有随意性、情绪化的特点。而惩戒应该有法律的明确许可,如什么情况下采用、采用何种方式等。依法进行教育惩戒,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

    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教育惩戒手段,我建议可以包括以下几类: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作检讨等。

    如何解决当下教育惩戒中存在的矛盾?

    记者:教育、管理学生是教师的职责所在。但近年来,部分教师反映对学生“不敢管”。您认为,造成教师“不敢管”的原因有哪些?

    周洪宇: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力意识不断加强,家长对教师惩戒学生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因此出现了一些教师只教授知识而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现象。教师没有一定的惩戒权,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这对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

    朱润东:教师的“不敢管”是一种明哲保身,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家校矛盾升级导致教师“不敢管”。一些家长把万千宠爱和希望都寄托在孩子身上,从而不能淡定、理智地思考孩子成长中的问题,面对教师的合理惩戒时容易冲动,产生偏激的言语和行为。

    社会舆论误解导致教师“不敢管”。从社会舆论方面来看,部分媒体报道不当教育行为个案时有失客观,导致教师群体被舆论误解,教师不知何去何从。

    合理惩戒权受挫导致教师“不敢管”。从教育系统内部来看,如果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却引发家校矛盾,而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却将原因简单归结于教师缺乏教育技巧和艺术,纵容个别家长和社会舆论的负面声音,教师更易寒心、产生思想上的抵触。

    谌涛:现在的学生很多在溺爱中长大,心理比较脆弱,被惩戒后容易出现过激行为。还有个别学生患有心脏病、抑郁症等疾病,但不愿告知教师,稍微一点儿惩戒都可能引起大事故。上述情况如果发生,教师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可能被处罚、被社会舆论谴责,甚至被开除。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教师采取何种方式惩戒学生是被允许的,出了事情,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保护。

    记者:在学校日常教育过程中,有一种矛盾时常出现——教师认为自己是合理惩戒,家长和舆论却认为教师是辱骂或体罚。教育惩戒的边界在哪里?您认为上述矛盾应该如何化解?

    周洪宇: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教育性,不能过宽过滥。对犯错误学生采取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体罚和羞辱(如罚站、罚跪、打骂以及简单重复式罚抄书、抄作业等),都超出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是必须严格禁止的。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教师就能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引导学生纠正错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家长的担忧。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家长也应该意识到,当他们把孩子送入学校,一种契约关系随即产生——家长委托国家教育、管理自己的孩子,而教育、管理工作由学校和教师具体执行,家长将一部分教育权转移给了教师。此时,如果家长仍对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加以干涉和指责,就是一种权力的越位。因此,当教育惩戒发生时,家长也应该主动和教师进行沟通,在教育理念和方法上寻求家校共识,对合理的教育惩戒予以支持。

    谭晓玉: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学校和教师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是目的正当,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其次是教育为主,惩戒是一种手段,重在教育,以育人为目的,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三是对学生的惩戒方式和程度,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四是程序合法,实施惩戒需要依据正当程序,采取适当措施,立足通过教育保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朱润东:教育惩戒的方法因学生的不同而有差异,但不管面对什么样的学生,教师都要尝试在惩戒过程中触动学生的情感,获得其认同,促进其内省和改变,这样的惩戒才有育人效果。这样的情感力量同样可以作用于家长,让家长感受到教师对学生的关注、责任与期待,从而获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建议家长要有意识地掌握一些基本的教育学、心理学常识,要站在教师角度换位思考,理解在教育学生的问题上,教师与家长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这样才能对教育惩戒多一些理解、放心,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谌涛:教育惩戒的边界应该由法律来规定,但目前还没有。

    关于是不是惩戒的认定,我觉得英美法系里的陪审团制度可以借鉴,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惩戒,可以由与事件不相关的家长、媒体、社会人士、教育主管部门、教师代表组成一个判定委员会,在学生及家长、教师充分答辩后,由判定委员会依法予以判定。

    怎样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度?

    记者:有观点认为,广东此次发布的条例缺乏具体标准,如“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等表述语焉不详。您认为,教育惩戒权需要具体的标准吗?为什么?如果需要,那么面对学生的差异,教育惩戒权应该如何订立具体标准?

    周洪宇:在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时,应该通过法律来明确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学生、家长、教师各方的权责,依法建立教育保障机制和校园安全联动机制,最终起到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目的。

    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还没有明确写入“教育惩戒权”这个概念。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我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议案》,建议从国家法律层面真正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在教育惩戒权写入国家法律之后,还需进一步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和教师工作守则,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具体标准,构建起有关教育惩戒权的法律体系。美国这方面的工作做得非常具体、细致,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

    谭晓玉: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必要辅助手段,是不可或缺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合理惩戒、避免惩戒不当。

    教师应谨慎、适度地使用惩戒权,以“小惩”促“大戒”。经常受到惩戒的学生,容易感到麻木,频繁、连续的惩戒容易引发学生的消极适应和心理防卫,反而不利于教育目的的达成。若较轻的惩戒手段能够激发学生的悔悟感,应优先采用;若较轻的惩戒手段不能达到教育目的,再考虑适当严厉。

    高超的惩戒应针对不同时间、场合、错误程度以及违纪者个性特点等,机智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惩戒方式,努力将惩戒的副作用降到最低,罚之有方、罚之有度、罚之有情,让学生感受到惩戒背后的关爱。

    在制度层面,应针对教育惩戒权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细则应将教育惩戒权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学校及学校教育活动中;采用列举方法,明确惩戒的形式和程度(条件),严禁自创惩戒方式,规避主观性、随意性带来的不可控因素。

    朱润东:我认为,在明确教师不得辱骂、体罚学生,不得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教育惩戒权不需要具体的标准。

    每个孩子都是不一样的,有的开朗、活泼,有的内向、腼腆,这就意味着,即使他们犯了同样的错误,为了达到教育目的又不伤害他们,教师也必须选择不一样的惩戒方法。而如果订立了具体、翔实的标准,教育行为很可能被束缚住了手脚,变得机械化甚至冰冷,真实的、真诚的教育也就不会发生了。

    在实际的教育情境下,教师的沉默、难过的表情、失望的神态、严厉的眼神都是惩戒。理想的教育惩戒应该是营造一种“有不当行为就要承担后果”的氛围,引导学生内省和自制。

    记者: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需要怎样的监督和约束?

    周洪宇: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约束。目前,各类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职业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教育法、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这是从法律层面监督和约束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内部也有对教师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从家长层面来说,可以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有争议教育惩戒案例的调查、讨论和判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防滥用不等于防使用,家长个人无权以监督和约束的名义,对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加以干涉。

    谭晓玉:规范惩戒,意味着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要受到约束和限制。教育惩戒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教师在惩戒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加深了学生在惩戒中的弱势地位和无力状态,这就需要我们对教育惩戒中的学生权利予以关注和保护,防止学生权利被损害,并提供可行的救济措施和渠道。

    应建立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教育惩戒权监督机制。学校和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需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及家长、社会舆论和司法的监督。同时应畅通学生申诉机制,充分保护学生权益,避免惩戒越界。

    当前我国亟待通过立法使教育惩戒权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

    谌涛:既然是依法惩戒,肯定需要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前提条件和手段进行监督、约束。监督、约束分为两种途径:一是行政途径,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设监督机构,学生受到惩戒后如有异议,有权向学校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二是司法途径,直接到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尹晓军、刘盾、董少校对本文亦有贡献)

    ■他山之石

美国:惩戒形式详规定

    美国对教育惩戒的形式及相关合法性标准都有明确规定。教育惩戒的形式主要有:训示,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和责备;剥夺权利,剥夺学生在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一切权利;留校,要求学生放学后留在学校进行某种服务或参加某种心理辅导活动;学业制裁,定制各种标准,决定学生能否升级学业证书;短期停学,将学生短期逐出学校;长期停学,将一再违反学校纪律而且屡教不改的学生在一季度甚至一学年内逐出学校;惩戒性转学,强令学生转到另外一所学校;在家教育,让有可能危害其他同学的学生停学并安排其在家中接受教育;体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

日本:区分惩戒与体罚

    日本《学校教育法》总则第11条明文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按照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发生的场所、时间、环境及惩戒形式等综合判定。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例如殴打、脚踢,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例如长时间站立等,则属于体罚,不被允许。教师拥有的惩戒权包括让学生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课堂中罚站在教室内,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口头斥责多动学生、让其回到座位等。面对校园暴力,教师不得不动用武力加以阻止或作为正当防卫的合理武力行为均不属于体罚。

英国:实施惩戒有准则

    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发布《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建议。要点包括:教师及助教等学校人员均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惩戒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安全和学生权益;惩戒不应超过必要程度,在实施惩戒时要满足学生饮食、如厕等基本需要;教师有权使用合理武力来阻止学生实施侵犯、伤害自己或者他人、损坏财物的行为。当学生的不当行为被确认后,学校应该依据行为准则实施合理而公平的处分,包括口头训斥、额外工作、罚写特定作业、权利的丧失(如不被允许参加学校的自由着装日)、参与社区服务(如捡垃圾、帮助收拾餐厅、擦除涂鸦)。在更极端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的停学。所有处分措施必须让教师、学生、家长清楚地了解。

澳大利亚:惩戒为帮不为罚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学生身心必须得到保护,不允许教师触碰学生身体,惩戒的目的不在于“罚”而在于“帮”。无论采取哪种惩戒方式,都强调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禁止粗暴地与学生身体接触,大声呵斥也是不允许的。学生被“罚”到教室外,要有专人负责辅导;到校长室或者惩戒室,校长或者惩戒室教师要耐心跟学生谈话,像心理咨询师一样帮助学生。

    (资料提供: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谭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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