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学位办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要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贯彻总书记指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必须进一步强化本科教育的基础地位,完善制度设计,形成高水平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
新中国学士学位制度建立近40年来,较好地满足了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本科教育质量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本科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部分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不规范、部分学位授予程序不完善、制度设计对复合型人才培养支持不足、学位授予质量监管处置有空白等。面对新时代新形势下的新要求,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规范学士学位授权授予工作,健全学士学位管理制度,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问:《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立德树人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本科人才培养机制,加快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形成高质量的人才培养体系。
二是完善制度政策。针对当前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系统梳理授权、授予、监督等各个管理环节,对已有的规定再次重申,对基层的经验做法予以确认和规范,对薄弱环节进行加强,完善相关程序和制度,为基层开展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保障。
三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紧紧抓住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这个关键,通过完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程序,健全学位授予标准和程序,建立评估和抽查制度,形成加强质量管理的整个链条,全面提升学士学位质量。
问:《办法》的制订过程有哪些?
答:针对基层反映的学士学位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了专项调研,系统梳理了我国学士学位授权及授予情况、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会同教育部有关司局反复研商,研究起草了《办法》文稿。文稿先后征求了31个省级学位办意见,数十所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高校意见,专门征求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省级工作部门、高校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文稿正式印发。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分为五章26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阐述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共7条。主要明确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权责,提出了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要求。再次重申了学位授权审批、授权审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省级学位委员会制定审核标准和办法,完善审批程序。继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对于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进行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
第三章学位授予,共7条。主要强化授予学士学位程序、标准的要求,提出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培养学士学位,并分别作出规定。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共6条。主要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各自职责,对信息公开提出要求,提出建立完善学士学位质量监督和学位授予救济制度等。
第五章附则,共3条。对中外合作办学中学士学位授予问题和第二学士学位作出规定。
问:《办法》提出设立辅修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的考虑是什么?
答:目前,围绕着复合型人才培养和优质资源共享,各高校积极探索,积累了经验,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部分做法缺乏政策依据的问题。为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文件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对于全日制学生在本校自主选择读多个学位的,可以采取辅修学士学位方式;对于学校主导开展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可以采取双学士学位方式,对招生、培养、毕业等进行整体设计,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学校之间正式开展的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学士学位方式,推进优质资源共享,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各省应制定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的审批细则,从严审批管理。同时,为确保学位证书的权威性,对于获得多个学士学位的都只发一个证书,所获各类学位情况在证书上予以注明。
问:《办法》明确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的考虑是什么?
答:第二学士学位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针对我国研究生教育非常薄弱的情况,以及我国人才结构实际,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提出的一种应急性人才培养渠道。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研究生教育的蓬勃发展,对于弥补研究生教育不足而设立的第二学士学位,已基本完成了历史使命,且高校目前实行的第二学士学位,很多也是双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的模式,为此,文件提出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问:《办法》提出建立完善学士学位的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查制度的考虑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对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督比较薄弱,为加强管理,填补政策空白,《办法》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的评估制度和抽查制度,并提出了处置措施,进一步完善保障质量的制度体系。
问:如何加强工作衔接?
答: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平稳过渡,将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高校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高校按《办法》执行。
在过渡期期间,各高校应主动实现现有政策与《办法》规定之间的有序过渡,切实维护学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