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界”在哪里?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05-1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周洪宇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 谭晓玉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朱润东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王官营中心校校长 谌涛
浙江省衢州市第一中学教师

    访谈嘉宾 

    周洪宇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

    谭晓玉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朱润东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王官营中心校校长

    谌涛  浙江省衢州市第一中学教师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发布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一节中,明确了“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引发舆论关于“教育惩戒权”的热议。

    惩戒为什么是一种教育手段,又如何发挥作用?教育惩戒权是什么,与体罚有什么区别?面对教育惩戒中存在的争议和矛盾,家校之间应该达成哪些共识?教育惩戒的度如何把握,还需要哪些法律层面的支持?针对上述问题,记者约请相关专家及一线学校管理者、教师进行深入探讨。

    为什么惩戒也是教育手段?

    记者:为什么惩戒能够成为一种教育手段?有人认为“好孩子是夸出来的”,惩戒与赏识在教育过程中分别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谭晓玉:必要的惩戒是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从心理学角度看,青少年品德心理的发生、发展是一个复杂过程。处于成长中的学生不可能没有失误,而教育环境对学生品德行为失误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学生对是与非、道德与非道德标准的判断和取舍,直接影响学生健康品德心理的确立。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而要做到对错误的毫不妥协,就需要有完善的预警和惩戒机制,以纠正学生的成长偏失。

    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人格,并不等同于放弃学校教育中的惩戒手段。只表扬、鼓励,不批评、惩戒,既违背教育规律,也违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正在成长中的学生,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片面强调赏识教育,一味采取表扬、溺爱、纵容等所谓“人性化教育方式”,对其健康发展不利。

    朱润东:惩戒和赏识的目标指向是一致的,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学生的发展。赏识是通过引导、肯定,强化学生的良性认知和行为;惩戒则是通过劝阻、警示,弱化、矫正学生的不良认知和行为,并引导其自律、自制。赏识与学生的心理期待相一致,容易被他们愉悦地接受;惩戒与学生的心理期待有偏差甚至相悖,易引发他们的反感和排斥,因此更要注意方式方法。惩戒与赏识在教育过程中缺一不可。离开必要惩戒的无原则、无底线赏识,会纵容学生的不良习惯、混淆他们的价值判断;而缺乏赏识的惩戒,会扼杀学生的天性、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谌涛:惩戒也好,表扬也好,都是对学生行为的一种评价。惩戒是负面评价,告知学生这种做法不可取,表扬是正面评价,激励引导学生这样做。

    夸固然重要,如果用夸来否认惩戒,那也是非常危险的。在学校学生听到的都是夸,社会却不会对他们这么“温柔”。如何正确面对惩戒,是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一门必修课。

    记者:近年来,舆论一直呼吁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周洪宇: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根据国家赋予的培养学生的职责,通过立法而获得并在教育实践中履行的一种职业权力,它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教师是按照国家要求来教育培养学生的,这是教师的职责所在。教育惩戒权既是教师的基本管理权,也是其责任和义务。在依法治教的要求下,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也要用法治思维,形成相应的法律或机制。2017年初,山东青岛就率先在全国实施《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小学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谭晓玉:所谓教育惩戒权,是指教师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所赋予的管理学生的职权,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校纪校规的学生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它既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也是教师的职务权利。

    学校基于法律规定和教育行政机关授权,对校内教育教学活动享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职能。为实现教育目标,学校有权制定规章制度约束学生行为,此时,学校是国家和社会的化身,把国家、社会对于学生的要求以各种行为规范的形式传达给学生,并对不遵守者予以管束。教师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和家长教育权的委托行使者,是这一组织和管理职能的实际履行者。

    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吗?

    记者:提及“教育惩戒”,很多人会联想到戒尺打手心等体罚方式。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吗?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什么,又有哪些具体的手段?

    周洪宇: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绝不是给体罚学生找一个借口。要明确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它的边界是什么、内容和形式又是什么,哪些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以保证教育惩戒不过度。

    我认为教育惩戒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注意要在事后返还家长或学生本人);警告权,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以保证不再犯错;留校权,视情况要求犯错误学生放学后留校,反省自身错误;剥夺权,视情况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如春游、秋游)的权利。此外,还可视情况让家长对犯错误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犯错误学生处分,并真实、客观记入档案;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学生停学等处理。

    在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学生和家长也拥有申诉权,可对存在异议的惩戒行为进行申诉。

    谭晓玉:教育惩戒不等于体罚。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体罚则对学生身体进行处罚,可能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惩戒的目的是帮助学生认识错误,让他们“不愿”再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惩戒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合理的惩戒能使学生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同时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往往导致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激化师生对立,甚至导致学生做出更严重的违规行为。

    谌涛:惩戒和体罚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体罚超出了学生的身心承受能力,极有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构成伤害,其实施也具有随意性、情绪化的特点。而惩戒应该有法律的明确许可,如什么情况下采用、采用何种方式等。依法进行教育惩戒,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

    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教育惩戒手段,我建议可以包括以下几类: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作检讨等。

    如何解决当下教育惩戒中存在的矛盾?

    记者教育、管理学生是教师的职责所在。但近年来,部分教师反映对学生“不敢管”。您认为,造成教师“不敢管”的原因有哪些?

    周洪宇: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力意识不断加强,家长对教师惩戒学生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因此出现了一些教师只教授知识而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现象。教师没有一定的惩戒权,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这对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

    朱润东:教师的“不敢管”是一种明哲保身,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家校矛盾升级导致教师“不敢管”。一些家长把万千宠爱和希望都寄托在孩子身上,从而不能淡定、理智地思考孩子成长中的问题,面对教师的合理惩戒时容易冲动,产生偏激的言语和行为。

    社会舆论误解导致教师“不敢管”。从社会舆论方面来看,部分媒体报道不当教育行为个案时有失客观,导致教师群体被舆论误解,教师不知何去何从。

    合理惩戒权受挫导致教师“不敢管”。从教育系统内部来看,如果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却引发家校矛盾,而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却将原因简单归结于教师缺乏教育技巧和艺术,纵容个别家长和社会舆论的负面声音,教师更易寒心、产生思想上的抵触。

    谌涛:现在的学生很多在溺爱中长大,心理比较脆弱,被惩戒后容易出现过激行为。还有个别学生患有心脏病、抑郁症等疾病,但不愿告知教师,稍微一点儿惩戒都可能引起大事故。上述情况如果发生,教师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可能被处罚、被社会舆论谴责,甚至被开除。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教师采取何种方式惩戒学生是被允许的,出了事情,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保护。

    记者:在学校日常教育过程中,有一种矛盾时常出现——教师认为自己是合理惩戒,家长和舆论却认为教师是辱骂或体罚。教育惩戒的边界在哪里?您认为上述矛盾应该如何化解?

    周洪宇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教育性,不能过宽过滥。对犯错误学生采取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体罚和羞辱(如罚站、罚跪、打骂以及简单重复式罚抄书、抄作业等),都超出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是必须严格禁止的。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教师就能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引导学生纠正错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家长的担忧。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家长也应该意识到,当他们把孩子送入学校,一种契约关系随即产生——家长委托国家教育、管理自己的孩子,而教育、管理工作由学校和教师具体执行,家长将一部分教育权转移给了教师。此时,如果家长仍对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加以干涉和指责,就是一种权力的越位。因此,当教育惩戒发生时,家长也应该主动和教师进行沟通,在教育理念和方法上寻求家校共识,对合理的教育惩戒予以支持。

    谭晓玉: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学校和教师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是目的正当,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其次是教育为主,惩戒是一种手段,重在教育,以育人为目的,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三是对学生的惩戒方式和程度,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四是程序合法,实施惩戒需要依据正当程序,采取适当措施,立足通过教育保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朱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