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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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上.下卷

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上.下卷

作者:赵国强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711323

定价:158.0

出版时间:2010-05-01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区际司法合作
  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
  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的区际司法协助及中国的实践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澳门刑法若干制度之比较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澳门法律冲突研究
  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模式探讨

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上.下卷 节选

《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法律卷(套装上下卷)》由澳门大学法学院赵国强教授主编,分为法律本地化与法律文化、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与经济法、国际公约与司法协助共六个部分,基本囊括了澳门法律的方方面面。回归祖国后,澳门成为与内地不同的法域,同时有着葡萄牙法律的传承。随着与内地各方面交流与往来的日益频繁与深化,内地有必要进一步了解澳门法律,《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法律卷(套装上下卷)》则提供了一份难得的文献资料。

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上.下卷 相关资料

插图:在这“古老”的法律中,勒索罪与抢劫罪有着深刻的关系。在侵犯所有权的篇章中,该法典首先在第432条为抢劫行为作出定义,指抢劫是以对人施以暴力或威胁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后在第434条规定了“结合非法禁锢、强奸或伤人的抢劫罪”,列明如行为人在抢劫时同时实施非法禁锢、强奸或伤人的行为,其刑罚为12~16年。到了1978年2月4日,澳葡政府颁布了《歹徒组织法》单行法律,其中第18条列明了勒索罪,规定以恐吓或胁迫手段要求他人给予不合理金钱者,以抢劫罪之刑罚处之。这些是关于勒索罪的基本条文。另外,在1886年刑法典内亦分列有各种特别类型的勒索罪。第314条规定,当公务员本人或透过他人,以暴力或恐吓,向人勒索金钱、服务或其他不应当物品者,可处16~20年徒刑,此条文是列于针对公务员的犯罪章节中;第440条规定,如以暴力或恐吓手段强迫受害人在设定义务的文件或凭证上签名者,处以抢劫罪之刑罚;最后,在诈骗罪的章节中,第452条规定,如以侮辱或诽谤恐吓来进行勒索者,处加重盗窃罪之刑罚。绑架罪则规定于1886年刑法典的第395及396条。第395条规定,以不轨之目的,以暴力、强烈恐吓或其他不属引诱之欺诈,或在妇女失去理智或知觉时,绑架妇女,而尚未构成诱奸罪或强奸罪者,则构成绑架罪。第396条规定,绑架年满12~18岁的处女,如从其家中或从其被允许所在之处,即使其本人同意,视为诱奸罪的加重情节,如诱奸罪未遂,则以引诱绑架罪处之,最高一年徒刑。可见,旧法几乎将勒索罪视为加重之抢劫罪,其条文亦散见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中,并没有作为一单独类型独立出来。即使在《歹徒组织法》中规定了勒索罪,亦从其刑罚中显示其与抢劫罪的联系;至于绑架罪,亦是针对当时的社会状况,只强调对妇女的保护。

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上.下卷 作者简介

赵国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中文法学硕士课程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澳门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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