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推动地方政府制订具体办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6-11-0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刘亚文) 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背景下,作为我国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教育如何健康发展?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次修改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修改决定进一步体现了非营利性导向,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其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对于民办学校教师普遍关心的工资待遇问题,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提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此前,社会各界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已有热议,此次修改也明确,将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而为了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同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对于此次修改提出的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规定,有教育专家担心会影响民办教育举办者的积极性。针对这一疑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办学,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据介绍,修改决定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还将尽快出台国家层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文件,推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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