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军人保险:退役医保和伤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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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教师 > 教师分享/2005-09-1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我国的军人保险目前有两种。

  一是军人伤亡保险,它是我国军人保险中最先启动的重要险种。《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是开展军人伤亡保险的法律依据。
  伤亡保险是指军人因战、因公伤亡时,给予本人或其家属的经济补偿。保险的对象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供给制学员。凡是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都属于保险的范围。在我国,这类军人因公殉职,可获5.7万余元保险金。被评为革命烈士的,可获8.6万余元保险金。两者均不含抚恤金。

  二是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即为军人建立个人账户,保障其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我国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实际上就是给军人建立一个医疗保险账户,采取个人缴一点、国家补一点的办法,逐步存入和积累保险金。军人退出现役时,这笔保险金就转到安置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接轨。如果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把保险金发给本人;如果军人牺牲或者病故,保险金可以由亲属依法继承。

  军人参加医疗保险,在政策标准上比地方人员要优惠一些。地方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要缴纳的保险费是个人工资收入的2%,而军人只需要缴纳工资收入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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