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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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展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成绩突出的校外教育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关心、支持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贡献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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