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订刍议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12-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发布,引发了社会强烈关注和广泛热议,认真学习《草案》可以明显感受到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时代气息扑面而来,新精神在多条目体现,新思想在多处闪耀。

    第一,加强了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草案》提出“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将中等职业学校、专科职业高等学校和本科职业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统一化,中等职业学校一直实行的“校长负责制”将成为历史。这是党的十九大精神“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思想在职业教育领域具体化的实际表现。

    第二,凸显了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地位。将“职业教育体系”作为第二章内容,紧跟在“总则”之后,足见其重要性。研读法条,可以发现1996年职业教育法中提及的初等职业教育消失了,但出现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学历层级向上延伸,底部抬高现象明显。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仍将成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第三,强化了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着重提升治理能力。在外部,将“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使其成为统筹全国职业教育工作,部署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的重要议事平台和决策组织。建立“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服务,来指导职业教育考核、评价的开展。在学校内部,要求职业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建设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发展。允许职业学校将“一定比例”的教职工编制用于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优化教师队伍建设结构。

    第四,着力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利好环境。将“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写入法条,体现了对这个社会问题的强烈关注。可以说,技术技能人才待遇问题才是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是影响职业教育吸引力的终极性因素。对于企业“聘用未经过职业教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不合格职工”,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规范了劳动力市场就业准入制度,有力保护了职业教育教育者的就业权利,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允许职业学校“从校企合作中以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等方式获得报酬,并自主制订分配办法”,是激活职业学校培训功能、释放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

    笔者在学习《草案》过程中,也有一些没有学懂弄透的地方,或是因为自己没有读懂法条,或是因为《草案》作为一个征求意见稿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笔者感到,《草案》对于职业学校具有“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强调不够,甚至有弱化倾向。法律条文可见的基本上都是“职业培训机构”从事职业培训,而对于职业学校可以开展的培训工作着墨不多,育训结合、并举并重的思想没有承袭下来。其次,《草案》强调了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但却是从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层次分别给出界定,既不利于呈现体系的连贯性和一体性,也不利于明确中等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高等学校”的条款会更加加剧中等职业教育的担忧,影响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信心,毕竟“双高计划”已经忽略过中等职业教育一次,引起了中等职业教育在后示范校时代如何发展、还要不要发展的激烈争论。如果在职教法制定中不对此加以修正,恐怕会引起更大的争议和舆论。在当前国家教育财政投入模式下,财政资金的投向具有强烈的风向标和导向作用,对事业发展具有巨大影响力。再其次,关于行业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的明确,是本次修法的重大进步,在要求行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同时,也给予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补偿,但在行业企业职业教育权利方面,以及如何参与学校办学等方面内容表述还不够清晰和充分,还有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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