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 联席会议 分类管理 信息公开 上海:建立统筹协同监管机制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5-04-1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上海市通过地方立法、联席会议、行业管理、信息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管。

  地方立法,填补依法行政的法规空白。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授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日常管理制度和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同时,教育、工商等部门颁布实施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定,以及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办法和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联席会议,加强教育培训市场的联合监管。上海市政府牵头建立全市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商定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管理的各项重大政策和管理措施,并统筹协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事宜,完善协同监管;审议制定教育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和市场整治活动。

  分类管理,建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和行业监管制度。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由教育或人社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征求教育或人社部门意见后进行登记,工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违规非法机构进行查处和处罚;教育、人社部门分别是教育培训类、职业技能培训类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两部门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对经营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商、教育、人社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重点监管准入条件、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培训合同、招生广告等。

  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上海市教委开设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信息、确定该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同时,公众可进入“上海工商”网,查询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信息和经营资质。今后,上海市教委还将依托信息平台,加大对诚信办学、信誉良好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率,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有资质、有质量、办学规范的民办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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