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办培训门槛提高 不得随便叫“学院”---教育频道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08-10-1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昨日(10月12日)获悉,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天津市教委出台《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提高办学门槛、完善设置管理。今后,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均不得冠以“学院”字样,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办学。

今后,申请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8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申请个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80万元。

非学历培训机构的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4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非学历培训机构应当以培训中心、培训学校或进修、专修学校命名。

非学历培训机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专职(任)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20。具有与其专业设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试验实习设备和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较新型号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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