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精准预防青少年犯罪还差多远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6-11-0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父母离异、“黑户”身份、故意纵火时因不满14岁未被惩罚——在小山(化名)的人生里,危险因子渐渐聚成一簇簇火苗,最终喷射出骇人的火舌,吞噬了他的未来。

因长期忌恨打工所在饭店的老板娘,收到网购来的凶器当晚,刚满14岁不久的小山将老板娘残忍杀害。

在犯罪学意义上,问题青少年被界定为“实施越轨、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小山身上或多或少重叠着成千上万个问题青少年的成长经历。此时此刻,他们或独自游荡于校园外,或通宵沉湎于网络游戏中,或正在监狱高墙内痛悔曾经的无知。

这是怎样一群面孔?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教育与矫正?前不久在山东烟台召开的首届全国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研讨会上,越来越多的法律专家、司法工作人员和青少年事务工作者在痛惜之余大声疾呼:拯救问题青少年,把走到犯罪边缘的孩子拉回来!

堕入深渊的孩子

工作30年,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副所长王长征曾接触过上万名未成年犯。在他印象中,“这些孩子心理脆弱,盲目性、反复性强”,甚至不乏有未成年犯刚来便下挑战书,要和王长征“决战”。

“犯罪的虽是孩子,却意味着社会、家庭、学校对他们的教育和保护都失败了。”王长征说。

从2009年开始,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每两年组织人员赴全国未成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抽样调查。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抽样调查于今年7月启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党委书记操学诚曾先后带队赴十几个省份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问卷抽样调查,面对面访谈未成年犯。

“我初一辍学,开始接触一些社会上的朋友,起初是有时候不回家,后来我就基本不在家生活了。”在某未成年犯管教所内,20岁的小宇(化名)回忆辍学后的生活时说,“上网、唱歌、玩游戏、帮朋友打架,就是为了消磨时间,觉得和朋友们在一起很开心、没人管,无忧无虑的,生活来源有的是打架所得,有的是朋友的钱,朋友之间谁手头富裕就多拿出来些,大家一起花。”

辍学3年后,2011年,年仅15岁的小宇因“哥们义气”参与群体性(20余人)打架斗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特别后悔。”访谈中,小宇一字一顿地说,“希望同龄伙伴们在处理问题时不要像我一样莽撞行事,在家要听父母的话,好好孝敬父母。每次父母来看我,对着玻璃窗看到他们苍老了许多,我的心里都很难受。”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逐年下降,未成年犯占当年刑事罪犯总数的比例也在逐年下降,但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趋势明显。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犯的犯罪年龄以15~17岁为主,接近70%,未成年犯犯罪类型中,抢劫罪占36%,故意伤害罪占33.3%,盗窃罪占17.8%,强奸罪占8.5%,故意杀人罪占8.5%,贩卖毒品罪占2.7%。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犯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仅有2.5%和6%的未成年犯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当问到犯罪原因时,“一时冲动”、“哥们儿义气”和“好奇心”分居前三,占比分别是30%、19.5%、11.7%。

相比成年犯,未成年犯的单亲家庭比例更高,为14.3%,仅36.3%的未成年犯在入监前能和亲生父母长期生活,35%的未成年犯认为人生最大幸福是有温暖的家庭;19.2%的未成年犯其家庭成员有犯罪纪录;针对学习成绩不好、网瘾等问题,22.5%的未成年犯父母选择打骂等简单粗暴方式应对,14.3%的父母采用了不管不问的忽略方式。

同样是来自2014年研究报告的数据:86%的未成年犯有辍学情况,其中79.6%辍学时间超过3个月;不良行为居前几位的是逃学、玩网络暴力游戏、打架斗殴、吸烟(有瘾)、夜不归宿和与社会不良青少年交往;而逃学的平均年龄为11岁,和社会不良青少年交往的平均年龄为12岁;近67%的未成年犯入监前以上网聊天与玩游戏为主要业余活动,21.4%的人主要业余活动是赌博。

“逃学旷课、接触不良少年、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网络沉迷相互叠加,既是当代未成年人犯罪带有普遍性的前兆,也是他们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操学诚说,“许多不良行为青少年走向犯罪都有一个类似的轨迹,那就是到初一时由于种种原因辍学,交往一些不良青少年,然后就是经常上网打游戏、抽烟喝酒,直到打架斗殴、抢劫犯罪。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他们已经游离于家庭、学校之外了,或者说家庭、学校已经无能为力。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专业人士有效干预的话,有可能把他们从犯罪边缘挽救回来。具有不良行为的问题青少年,是预防犯罪的重点人群,必须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重点预防,精准预防。”

国务院新闻办2016年9月12日发表的《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指出,自2002年以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2%左右,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犯比例逐渐下降,2015年下降到3.56%。

长期从事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张荆认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大幅下降,从犯罪学分析主要基于以下3个因素:一是未成年人口的大幅度减少;二是生活水平整体提高,贫穷引发犯罪逐年减少;三是预防工作和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取得了成效。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减少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涉罪案件采取少捕慎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政策有关。以2014年为例,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2838件56276人,其中不捕率为26.66%。

“上述均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定罪量刑条件的检察和审判环节的统计,而大量未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8种行为以外的犯罪行为包括惯窃惯骗等均未被纳入犯罪统计,未满14周岁的儿童故意强奸杀人的恶性案件更因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没有被纳入统计,这些都是造成刑事审判环节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犯罪统计指标明显下降的因素。”王顺安说,“也正因为如此,不少学者和专家指出,青少年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控制和预防工作任重道远。”

艰难的对决

从源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目前已成为业界与学界的共识。然而,进入互联网时代后,这一课题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网民总数已达6.88亿,19岁以下网民占全体网民的24.1%,其中年龄低于10岁的网民超过1800万人。

2015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社会工作局和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联合发布的《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究报告》指出,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的概率较高,打开网页时弹出不雅图片或视频的占81.1%,未成年人通过QQ等聊天工具和视频网站接触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分别占64%和44.7%。有关调查还表明,58.7%的受访者称其在使用QQ等聊天工具时参与过网络暴力。

被裹挟于网络时代的潮流中,我国青少年注定面临一场艰难的对决。

“青少年群体是互联网运用的中坚力量,因其年龄、社会经验、心理特点等原因,他们很容易受到互联网上一些不良信息、亚文化的消极影响,这些又进而成为导致其犯罪的很重要的诱因。”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认为。

鉴于网络沉迷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从2008年开始,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一直致力于对青少年与网络关系的研究,并把“网络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确定为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主题,发布相关报告。

研究显示,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和网络犯罪现象突出。未成年人首次触网年龄由2010年的10岁降低到2014年的6岁,低龄化趋势明显,且上网频率大幅提高。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有关调查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总数中,有70%的少年犯罪因为互联网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成瘾不无关联,有关调查显示,从未成年犯上网时长而言,78.5%的未成年犯入监前每天上网两小时以上,近45%的人每天上网3小时以上,近15%的人每天在网时间超过6小时。将上网目的分为“浏览色情网页”“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网上邀约犯罪”“与网友交流信息”,选择4项以上的未成年犯占47.5%。值得注意的是,近75%的人因“无聊打发时间”而选择上网聊天。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居高不下从另一侧面恰恰说明他们身处的网络保护环境不容乐观。

“在处理互联网与青少年犯罪关系方面,归根到底,应该充分调动青少年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他们的学习过程当中,提高识别互联网信息的能力。”莫洪宪认为。

2016年9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民征求网络意见,国家将正式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少年司法救赎之门

这是山东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内的一场特别庭审。

16岁少年王明(化名)因窃取1.4万余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的名牌钱包,涉嫌盗窃罪被起诉到法院。然而,到庭参加诉讼的并非王明父母,而是陌生人苏进宝。

案发后,王明父母因路途遥远、怕丢脸面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曾担任公职人员的苏进宝便被法院指定参加庭审。在王明眼中,是苏伯伯的引导教育让他最终重拾信心。

从2014年11月起,团青岛市委联合青岛市中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在全市选聘105名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背景的“合适成年人”志愿者,他们出现在岛城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提审、讯问及审判现场,为那些无助迷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去关怀和温暖。

“‘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不但可以起到‘临时家长’的作用,而且可以监督司法程序正当性,防止出现刑讯逼供,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田英君说。

此外,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为涉罪涉法问题青少年打开了一扇救赎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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