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级领导参加开学典礼等不得领劳务报酬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6-09-0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内容提要:据教育部官网,中共教育部党组日前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高等学校的深化落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作风建设。

教育部官网,中共教育部党组日前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高等学校的深化落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作风建设。记者注意到,在津贴补贴发放的管理方面,教育部要求校级领导参加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出席校友活动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按照规定要求,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此外,规定要求,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校级领导干部不得在校内所属单位违规领取津贴、补贴、奖金、劳务费等;校级领导干部参加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出席校友活动等属于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责编:李岩、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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