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还应进一步细化
日前,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并对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以及教育惩戒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今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因此,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对这一《意见》的落实,为社会讨论制订可操作、可落地的惩戒细则提供了蓝本,应进一步广泛听取一线教师、家长的意见,就落实教师教育惩戒权达成更广泛的共识。
《征求意见稿》将对学生的惩戒分为一般惩戒和严重惩戒,把一般惩戒明确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进行的当场教育惩戒”,把一般惩戒权交给教师;把严重惩戒明确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提请学校采取措施进行的教育惩戒”,把严重惩戒权交给学校。
这对于惩戒教育的实施十分重要,因为在现实中,这两类惩戒一直存在惩戒主体不明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惩戒细则,要坚持这一思路。教师实施的一般惩戒,就如同交警在道路执勤,为维护交通秩序,要对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即时进行处罚;而学校实施的严重惩戒,有如酒驾等严重违反交规行为则需经法院审理,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最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教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这也预示着,教育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罚站罚跑”惩戒方式,现实中可能会遭遇争议。
对学生实施“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的惩戒,从惩戒方式来说,并无问题。问题在于,教师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惩戒细则在当前家校间缺乏充分信任的情况下,应越细越好,应明晰具体违规行为、情节,以及可采取的与之对应的惩戒方式。
可操作的惩戒细则就如法律,不能笼统地规定可对一般违规违纪、严重违规违纪者进行何种惩戒,需要针对具体的违规行为,按照其情节,给予对等的惩戒。当然,制订这样的惩戒细则,要全面了解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并就可实施的惩戒措施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这是在进一步征求意见时,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作者:熊丙奇
《光明日报》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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