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九国际学校年度发展观察报告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20-01-1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目前,各地对于开设国际课程的学校,仅能够依据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对相关学校落实国家课程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难以对国际课程的设置、科目选择、课时量和实施情况给出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标准。而不同的国际课程往往还对应国际或国内认证机制。据新学说统计,2019年全国虽然新增65所国际学校,但累计获得课程或学术认证的国际学校增量仅为40所,增速趋缓。

    对于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而言,在监管中该如何参考或使用针对国际课程项目的境外或第三方认证结果,目前还不明确。此外,在教材使用、教师聘任、学费收取、学籍和文凭管理等方面,各地也缺少专门针对国际课程项目的制度规定,因而在实践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地方不要求高中国际课程项目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而由学校自行颁发毕业证书,这容易引发学籍管理方面的漏洞。这些学生一旦海外升学之路受阻,也难有机会在国内高校就读。

    为了促进国际学校和国际课程项目有序发展,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政策。对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民办国际学校,要严格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监管。对于普通公办学校开设国际课程来说,则应根据公办普惠的基本属性,对其招生和学费等进行相应管理。而无论何种办学体制的学校,只要招生对象是中国学生,都应在国家教育法规、课程方案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管理的政策框架下,对其开设国际课程设置更加明确的准入标准,明确引进和开设的范围;同时,各地也应在国家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针对国际学校和国际课程项目的特点对其教师聘任、教材选用等给出更加细化的管理办法。

    对于开设国际课程相关培训的校外机构,则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进行规范管理。在根本上,教育研究和教育管理部门还应加强对于国际课程的研究,对不同国际课程体系进行比较,促进中外课程的借鉴,探索适合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群体的国际教育实施路径,为学生、家长和学校提供更加专业的参考。

    (执笔人:秦琳)

    资本市场 加强资金风险管控

    据顶思教育统计,从2011年到2019年,我国国际学校的年复合增长率接近10%。而2014年以来,新增的国际学校主要以民办学校为主。新学说的数据显示,2019年初至2019年10月,我国新增65所国际化学校,其中绝大部分是民办学校。

    与民办国际化学校规模扩张相伴的,是国际学校资本市场的活跃。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已有多家以国际学校作为重要业务板块的教育集团赴海外上市融资。另一方面,围绕国际学校的收购、并购十分活跃。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谋求突破的过程中,一些过去并不涉及教育产业的上市公司斥资大举进军教育领域,以收购教育企业或民办学校的形式进行资本布局,甚至以数十倍溢价进行风险投资,以期实现企业布局调整和跨界转型。还有一些传统企业积极投资购地新建学校,直接参与办学。此外,民办国际化学校的集团化办学趋势明显,已经形成了若干个具有影响力和一定市场占有率的知名国际学校集团品牌,并在全国多地同时推进新校建设。

    资本的活跃对于民办国际化学校融资、学校硬件建设、课程的引进开发等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但是,举办一所学校关系上百乃至数千名学生的成长、发展和利益,而国际化学校对于硬件设施、课程建设、师资配备、学校管理也有极高的要求。在火热的市场和亢奋的资本驱使下,国际学校的投资、收购和运营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和风险。

    首先,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上市的国际学校存在监管风险。目前,通过可变利益实体架构上市的国际学校处于“灰色地带”,一旦发生抽逃办学资金情况,相关法律无法进行有效约束。其次,通过关联交易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性之实”。涉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国际学校只能办成非营利性的,意味着办学结余不能在举办者之间分配,某些举办者则采用关联交易的方式套取学校资金,达到利益分配的目的。再其次,通过实际控制人变更谋取利益。学校举办者为企业的,企业股东变更只需要到工商部门做变更登记。股东发生变化,学校的实际控制人也发生变化,如学校法人财产权没有按照法律落实,学校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则有可能成为谋利的路径。除此以外,近年来也出现了上市公司意图收购民办公助学校涉嫌侵犯作为学校合作方的公办学校权益的问题、国际学校资金断裂的问题,等等。就在2018—2019学年,北京、青岛等地都出现了国际学校因资金问题而面临关闭的事件。

    风险是资本市场的常态,但学校是育人和教学的场所,需要稳定的环境、师资及管理团队,一旦出现风险就会直接损害学生及其家庭的利益,也有可能对公共资产造成影响,甚至引发社会性问题。

    应控制国际学校的资本风险,首先,应加强对国际学校可变利益实体架构上市的监管。建议加强主体资格监管,定期进行法人资质审查,将学校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列入举办者变更事项;加强财务监管,将学校举办权和收益权与学校办学权及具体运行进行隔离,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明确学校财产权属。其次,推动国际学校强化章程意识,优化治理结构,要求国际学校在与相关教育类企业进行关联交易时,有利害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要回避,并将董事会的权利义务等写入民办学校章程。

    此外,应加强信息披露,建立黑名单制度。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要求相关企业和学校确认关联关系,公布关联交易价格、交易过程、标准等,接受股民、社会和媒体等的监督,加大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的披露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设置一定时间的禁业期。与此同时,应落实国际学校法人财产权,强化学校收费管理。建议在国际学校收费管理等环节引入第三方,建立学费专用账户,负责学费使用信息的公开,加强监管的同时强化学校的自我保护,避免举办者将学生的学费挪作他用造成学校发展资金断裂。

    (执笔人:李曼 秦琳)

    收费监管 平衡“快资本”与“慢教育

    有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9月30日,我国国际学校市场规模超过800亿元,因新建学校成本持续攀升,学费逐年上涨。研究显示,北京、上海两地国际学校高中学段年平均收费超过17万元,收费超过20万元的国际学校也不在少数。这一水平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日本、阿联酋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学校的收费水平。据业内人士反映,未来国际学校投资与利润空间仍然可观。对此,政府部门加强对收费的监管是处理好“教育公益性”与“资本逐利性”、“快资本”与“慢教育”关系的有力杠杆。

    推进国际学校分类收费、强化市场监管和扶植力度、引导社会监督是控制当前国际学校学费过快上涨,保持国际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实行分类收费。对于国际高中,政府应本着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学校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于公办学校国际部,因其依托公共资源办学,必须坚持学校公办普惠的基本属性,依据办学成本由政府核定收费标准。对于民办国际高中,建议承袭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分类管理的思路,对非营利性民办国际高中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政府对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允许3倍以内收费;营利性国际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办学效益、市场需求等因素由市场定价。

    第二,强化行政监管。在实践中,某些民办国际学校“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性之实”,通过关联交易变相转移、隐匿、分配办学收益。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学校收费专用账户,对学校的资金来源和流向进行常规化管理。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第三方专家库,由财务、审计专家采取“两随机一抽查”的方式加强对学校资金的监管,以地方法律形式明确财务披露的范围和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国际高中,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学校从学费中预留25%作为学校发展基金、5%作为学生奖补助金,各项收费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加大扶植力度。对于公办学校国际部或中外合作项目,可以采取上海等地的做法,由地方政府承担部分办学成本,作为课程改革的先行试点补偿教育收费。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公益属性已经在法律上给予明确,在严格监管的同时,政府还应给予适当的扶持,特别是为应对学校办学租赁土地、聘请外教成本过高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落实面向民办学校的各项土地和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外教签证手续等措施降低学校办学成本,促进学校合理收费,避免将高收费转嫁给学生。

    第四,引导社会监督。对于国际学校,无论收费高低,家长和学生更为关心的是其是否“物有所值”,即学校的教育质量是否达到了他们的预期要求。为此,政府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国际学校开展办学质量评估和认证,并将第三方的认证结果与学校的收费管理挂钩。例如,如果连续三年通过质量认证,政府可允许其在核定的范围内由学校提出申请变更收费标准,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确保学生和家长利益。如没有通过认证,三年内学校收费不得上涨。

    第五,发挥行业自律。引导国际学校健康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但在以民办学校为主体的教育领域,还需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这就需要市场中的主体——民办国际学校自觉规范办学行为。建议成立国际学校联盟或国际学校管理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签署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杜绝学校跨年收费、以非人民币形式收费;促进行业协同,由协会牵头组织专业力量对学校办学成本计算方式、市场需求等进行科学预测,避免部分国际学校采取非正常手段哄抬价格,造成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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