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益保障:从“法制”走向“法治”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5-02-1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教师是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教师地位得到提高,待遇逐步改善,素质不断增强,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职业吸引力显著增加。他们是教育的脊梁,也是国家的脊梁。理应受到高度的重视。但严格地说来,真正尊师重教,提高教师地位,改善教师待遇,为教师权益提供法制保障,是从1984年教师节建立开始的。教师节设立后,提高教师地位,改善教师待遇,增强教师素质,才逐步从民间呼吁、领导讲话、媒体宣传、政策要求走向立法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1994年颁布施行的《教师法》、1995年颁布施行的《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使教师权益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虽然教师权益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与任何法律一样,从“法制”走向“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进入21世纪,由于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对教师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因此,教师权益立法保障的重点应当转向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其中,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

  明确教师的职业边界。教师职业是全社会众多职业中的一种,有其明确的职业定位、职业要求、职业边界。教师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希望自己的劳动得到社会的认可,自己付出的劳动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教师权益保护的立法原则是:用平等的眼光看待教师。规定教师应该做、能够做、必须做的事。教育不是万能的,教师更不是万能的,千万别赋予教师太多的不能承受之重。

  尽快修改《教师法》。由于《教师法》在制定时就存在教育认识、法治意识、法制环境等方面的局限和缺陷,许多问题在当时的背景下不可能作出符合教师队伍实际的法律规定。不仅如此,当时为了尽快使教师权益有法制保障,采取了人类法制史上比较特殊的立法形式——授权条款。凡是当时因条件、认识等种种原因不能在《教师法》中作出明确法律规定的,授权国务院、教育部等另行规定。但今天看来,教育和社会的各方面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所以《教师法》中的许多规定当尽快修改,以适应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权益保护的需要。

  制定《教师法》配套法规。《教师法》颁布施行20年来,授权国务院、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10个配套法规,但直到现在,还有一些配套法规没有颁布,有的甚至没有列入近期立法规划,影响了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以下法律法规。

  出台《教师聘任办法》。教师聘任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关乎教师的切身利益。但目前教师聘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尽如人意,有些做法已经影响到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教师聘用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实施才能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保护教师的权益。首先应当弄清楚的是教师的职业属性。因为任何职业的聘任,都与其职业属性有很大的关系。追寻教育发展的历史,自有现代教育以来,凡在国家举办的公立学校工作的教师,其身份都是国家公职人员,有的甚至是公务员,其工资由国家财政支付。教师是由政府聘任的,只有取得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才能被聘任为教师。教师应当与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聘任合同,而不是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这些,都应当在《教师聘任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无论是教师聘任制,还是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其他的教师队伍管理制度,其目的都是共同的,就是要能够激励教师更好地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能够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能够促进教师的有序流动、均衡分布,确保教育均衡发展。

  出台教师工作量制度与教师编制标准。我国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负担过重必然导致教师负担过重。近年来,教师工作时间过长、工作量过大、工作强度过高已成不争的事实。为什么会这样,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建国以来,我国没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师工作量标准和与教师工作量密切相关的教师编制标准、学校班额标准。对各国教师数据进行基本的定量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教师数量是远远不够的。而中国教育能够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与中国教师的超负荷付出是分不开的。今天,如何变“低投入、高产出”为“高投入、高产出”,让教育得到可持续发展,必须出台相关制度,科学合理地计算教师工作量,实行切合实际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通过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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