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幼儿园设立标准出台
本报讯(通讯员 刘文玲 记者 刘盾)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幼儿园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近日,深圳市教育局制定了《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
标准共19条,分别从幼儿园人员配备、选址、办学场地等方面,对新设立的幼儿园作出规定。在幼儿园人员配备方面,标准规定,幼儿园应当依法聘用具备相应岗位从业资格的教职工。根据服务类型及办学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工。幼儿园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标准规定,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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