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六个“严禁”规范高中招生行为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5-07-0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近日,市教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严明招生纪律的规定》,要求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等严肃高中招生政策,严明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要做到六个“严禁”。

按照《规定》相关要求,严禁按文化课成绩分班。义务教育学段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均不得按照文化测试成绩分班。不得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统管班等。

严禁侵占公办教育资源。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落实“五独立”要求,不得以举办所谓“统管班”等方式,将录取的学生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严禁不负责任的招生承诺。在招生录取之前,任何学校不得向考生承诺预先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等方式争抢生源。

严禁干扰考生填报志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初中生源学校和教师均不得代替考生填报志愿,不得限制和阻拦考生填报志愿。

严禁私自调整招生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必须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学校的招生规模,随意调整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范围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严禁不符合政策的招生宣传。在市教委有关文件和招生计划没有下达之前,任何单位不准提前行动,包括不准进行招生宣传,不准在网上公布有关信息,不准接待学生及家长来访咨询等。各类招生学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记者张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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