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下发通知 自查15项教育乱收费行为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1-09-1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昨天(15日)天津市教委下发了《关于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检查内容包括民办学校学费、中职教育对家庭困难学生免收学费情况、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义务教育 占坑班 乱收费行为、高等学校乱收费行为等十五项。自查时间自即日起到9月28日。自查时限为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市教委要求各学校、教育局自查的内容包括:

(一)农村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 收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三)中职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政策落实情况。违规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的行为。

(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继续收取与录取学生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的;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占坑班 (通过参加学校直接或变相组织的培训获得入学便利)乱收费的;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

(五)未达到 四独立 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 三限 政策落实情况;在 三限 外以借读生、民办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 择校费 后,又向择校生收取学费的行为。

(七)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继续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的行为。

(八)高等学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乱收费的行为;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超标准及自立项目乱收费的行为。

(九)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向安排财政拨款研究生收取学费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缩减研究生计划内招生数,以招收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名义多收费的行为;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的行为;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的行为。

(十)高等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的行为;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的行为。

(十一)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未按照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以及擅自下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制定权限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记者朱丹)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