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新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1-08-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为保障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天津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否则不予审批和验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新建住宅小区凡是没有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建设指标等作具体说明的,不予审批规划方案;凡是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审,否则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不予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该意见还明确规定说,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该意见明确表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改变用途,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押。对于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区县人民政府要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清查、回收任务,并交由本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今后每年全面清查一次。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