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新规定:新建小区不配备幼儿园将不审批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1-08-1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为了促进天津市学前教育发展,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昨天天津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配套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审,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改变用途,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押。

配套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审

按照新出台的相关规定,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凡是没有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等相关规定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建设指标等作具体说明的,不予审批规划方案;凡是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审,否则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不予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住宅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等审批文件,受理项目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获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住宅项目,一律不受理项目验收备案申请。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国土房管部门依申请将其房地产权属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确保用于发展学前教育,有关换证费用由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三月内由区县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包括有同步建设幼儿园的当期住宅项目,在将施工图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前,须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一套完整的幼儿园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确保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在审批规划方案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得到落实。幼儿园建成后,教育主管部门应配合本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共同做好幼儿园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时,要积极做好验收合格的幼儿园的接收工作,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幼儿园移交和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过程中,要严格监督、大力支持。

闲置小区配套幼儿园年底完成清查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改变用途,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押。教育主管部门所接收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对于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区县人民政府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查、回收任务,并交由本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今后每年全面清查一次。住宅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区县人民政府要督促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尽快作出规划和提交建设计划,抓紧实施并尽快建成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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