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事业单位一律公开招聘 试用不合格取消聘用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1-03-3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昨天正式发布实施,《办法》还就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以及严格纪律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办法》实施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也可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批准,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须于报名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同时也可在区县政府网站、单位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根据行业、专业以及岗位的特点设置。公开招聘面试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考试成绩确定后,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经招聘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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