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上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07-09-0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靳润成: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实施了“两免一补”、设立了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了国家助学贷款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始终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精心谋划、足额安排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助学金等专项资助经费,使尽可能多的学生得到了资助;本市各高校也大力开展勤工助学、设立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的学生助困工作,全市初步形成了“奖、贷、助、补、减”有机结合的助困体系,解决了一大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需要。

但是,随着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高校在校学生人数的增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也随之有较大增加。原有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从资助面、资助标准、资助力度等方面已经很难适应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需求,而且资助政策的系统性尚需进一步完善,资助政策体系的制度化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新报:本市《通知》主要都有哪些新的内容?

靳润成:《通知》共包括四个部分内容,其中第一、二、四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国务院《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目标和原则以及对本市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提出了要求。第三部分是《通知》的核心部分,提出了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框架,明确了资金分担机制、资助标准、资助办法和资助范围等。

本市的资助政策体系共分两个层次: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规定的国家资助政策,二是根据国务院《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配套资助政策。

新报:本市对高校和中职学校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标准有什么规定?

靳润成:本市高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规定的国家资助政策,共包括三项,即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对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通知》提出,按照国务院《意见》执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给本市的名额进行评选和奖励;对于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务院《意见》中“关于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的要求”,《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本市的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

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通知》提出,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90%。

新报:本市有哪些配套的资助政策?

靳润成:关于本市的配套资助政策。《通知》提出了九个方面的资助内容,其中有四项是新设立的资助政策,有五项是根据国务院《意见》的精神,对原有资助政策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四项新设立的资助政策分别是:

1.设立“天津市政府奖学金”。为引导和鼓励优秀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使他们脱颖而出,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创新型人才,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天津市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8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并且规定“天津市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以扩大对本市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励面。

2.设立“天津市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为鼓励优秀毕业生到本市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设立“天津市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用于奖励没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志愿到本市艰苦和边远农村地区工作的大学生。每年奖励5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

3.设立“天津市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生中没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0%,加上国家助学金资助的90%,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资助面扩大到10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4.建立“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通知 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2号)精神,为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通知》提出,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就业协议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从第三年起,其在学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市财政分三年代为偿还,代偿还款比例按年度为30%、30%和40%。

其余五项新修订和完善的资助政策分别是:

1.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本市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59号)规定,《通知》提出,本市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继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规定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只能申请学费和住宿费,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学生在学期间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学校负担。

2.学校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3.学校要按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38号令)第三十一条中的有关规定,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减收学费50%。

4.学校要组织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各自专业学习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获取合理报酬。

5.学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捐资助学等活动。

上述两个层次3项国家资助政策和9项本市配套的资助政策,从系统上和制度上构建了由中央、地方政府、学校和社会资助组成的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完整、立体、多元的资助政策体系,资助面基本覆盖了本市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且确立了合理的资金分担机制,提高了资助保障水平,体现了政策导向作用。

新报:完成这项工程,需要的资金量很大,如何解决资金问题?

靳润成:根据国家政策,《通知》就落实国家资助政策需要本市财政应负担的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不同,确定了市、区县和学校所承担的比例:(1)对于市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2)对于区县属学校,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区县所属学校所需资金应由区县政府负担,考虑区县财力状况,市财政对区县给予50%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对财力困难的区县最高补助70%。(3)对于民办学校。所需资金应由学校自筹解决;由于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高于国办普通高校,民办职业学校收费标准与国办职业学校基本持平,为体现市政府对本市民办学校的支持,对民办普通高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30%,其余资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解决;对民办职业学校所需资金参照国办职业学校筹集。

关于实施本市资助政策所需资金。此前,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刻苦学习,本市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制定了一系列资助和奖励办法,已初步建立了由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绿色通道”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市财政每年对此已在年初的教育经费预算中安排了相应资金,给予支持。因此,从今年开始实施的本市“天津市政府奖学金”等九项资助政策,所需的4200万元资金,今后仍然在每年年初的教育经费预算中统筹解决,市财政不再单独安排专项资金。

根据以上资金分担比例的安排和2006年本市市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情况测算,本市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全年共需专项资金为4.12亿元。

新报: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您认为近期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靳润成: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教委、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将抓紧研究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细则。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本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工作,以便尽快向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兑现各项奖、助学金政策。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本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