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发布意见打击针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套路贷”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9-04-1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内容提要: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拳打击“套路贷”,特别是针对老弱病残群体的“套路贷”犯罪行为。《意见》将从今日起实施。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 套路贷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拳打击 套路贷 ,特别是针对老弱病残群体的 套路贷 犯罪行为。《意见》将从今日起实施。

《意见》规定,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 套路贷 ,或者因实施 套路贷 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 债务 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在实施 套路贷 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对于 套路贷 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可以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表示, 套路贷 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 借贷 或变相 借贷 抵押 担保 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在 套路贷 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套路贷 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 套路贷 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 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姜伟表示,司法实践中,区分 套路贷 和民间借贷主要有几点:第一,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第二,是否具有 诈骗 性质。第三,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 套路贷 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意见》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 套路贷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 套路贷 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记者王亦君见习记者耿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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