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门口钻水泥管小学生手指受伤获赔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7-02-0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北京晨报讯(记者颜斐)小学生小周与四个同学在校门口钻水泥管玩耍中受伤,后将小伙伴们及其他们的父母、学校以及水泥管所有人等15名被告告上法庭,索赔2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都需承担赔偿责任。

小周与小邢等五人是顺义区某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2015年10月19日中午,五人一起去上学,见校门口放置一根水泥管子,该水泥管为被告徐某为被告某村委会施工建设之用。据小周说,他和小孙和小闫三人钻进水泥管中,小李和小邢在外面用力推,导致其手指受伤,经诊断为右手中环末节毁损伤。为此,小周起诉要求被告方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

小邢及其父母表示,小邢当时也在水泥管里并受到了惊吓,属于受害方,故不同意担责。小闫、小孙及其父母均表示,两个孩子也在水泥管里,故没有责任。小李和父母说,几个小孩是轮流钻到水泥管里玩耍,几个孩子应负同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学生共同玩耍时,因轮流推动水泥管造成原告受伤。小邢等四人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侵权造成原告损害的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此外,四名同学的监护人未将孩子安全送至学校内,亦存在一定监护责任。

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与村委会进行了竣工后的交接手续,故应认定二者均为水泥管的管理人。水泥管放置在公共区域,且距离学校较近,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亦未设立警示标志,徐某与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虽在学校外,但被告小学未就其已经进行过安全教育进行充分举证,亦未在学校人员发现学生在水泥管处玩耍时进行有效管理,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为本案发生的原因,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四名同学父母各自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700余元,徐某和村委会连带赔偿1.1万余元,被告学校赔偿2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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