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创新优先推进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23-07-2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强调要根据薪酬管理需要和实际,优化和规范分配制度,树立正确分配导向,坚持人才为本,突出创新优先,坚持薪酬分配要同绩效紧密挂钩。

    科技赋能发展,创新决胜未来。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技人才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已经成为推动国家科学技术创新的最基本条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必须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全局的核心地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制度体系。创新驱动的本质是人才驱动,高校和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创造人才的摇篮和聚集地,如何充分发挥他们的更大潜力,激发他们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我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至关重要。

    因此,突出创新优先推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激发创新活力、知识价值导向、管理规范有效、保障激励兼顾的薪酬制度,让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各得其所,有利于高校教师安心乐教、培养出更多国家急需的优秀人才,有利于科研人员心无旁骛进行科学研究,取得基础性、原创性和前沿性研究成果,突破“卡脖子”科学技术难题,走好走实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之路。

    事实上,我国在十多年前已经开始进行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及细化措施,对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及支持性方案,通过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收入分配自主权、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长效激励作用、支持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等手段,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强化对科技领域作出重大贡献者的奖励,身负重大科研项目、有重大成果产出的科研人员的收入得到了进一步保障,充分发挥了薪酬收入激励机制释放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杠杆作用。

    然而,也要看到,当前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工资结构较难体现岗位贡献、绩效工资的激励效应不足、基础研究领域高水平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等问题,这对我国科技创新创造能力的长远发展必将带来挑战,影响教育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突出创新优先,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分配制度,以优先强保障,向改革要动力,以改革增活力。

    一方面,构建以创新优先为导向的薪酬分配机制。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根据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使命定位和任务,确定教育教学、基础研究、公益研发、应用转化等不同岗位的特点,设定岗位职责,建立完善体现岗位特点、岗位价值和岗位贡献的薪酬制度,建立基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难易程度的工资决定和调节机制,强化岗位履责在收入分配中的决定作用。突出分类施策、重点倾斜,要结合创新内容、创新主体等智力劳动特征,采取相应的分配政策,大幅提高基础学科、一流学科、紧缺学科教师和基础前沿科研人员基础性薪酬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另一方面,加大以创新优先为导向的薪酬分配财力支持。要建立创新优先导向型、可浮动的科研院所预算编制制度,坚持以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功能定位、业务类型、研究内容等为依据,为科研院所创新提供相配套、相适用的经费支持,特别是对于从事基础研究和原创性研究的高校重点学科和科研院所应以提供稳定性财力支持为主。基于基础前沿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具有长期性、动态性和高风险等特征,要根据科研活动的客观规律,提供研前、研中与研后的有机组合经费支持,确保创新研究和科研项目如期启动、顺利完成攻关和激励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财政政策工具的引导优势,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津贴标准,提高艰苦偏远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人才的薪酬水平,逐步缩小区域差异。加强薪酬宏观调控和监管,提高创新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把国家的钱真正用在人才激励和事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

    (作者系四川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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