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出台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新政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7-07-0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通讯员 张新彤)近日,温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申办条件、办学条件、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2004年出台的《温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是该市主要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当时要求,市本级和鹿城区须具有正当的办学启动经费1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在5万元以上。现在《意见》则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同时要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在机构名下的,应缴纳风险保证金,金额不低于20万元。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舍要求也有所提高,以往要求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现在《意见》明确,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同时规定,实施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际使用的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另外,根据《意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办审批将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申请筹设,获取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二步是凭筹设批准书,申请正式设立。

根据《意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和登记注册证等证件,应在机构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同时,其收费项目、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要向社会做好公示工作,并在招生收费时履行告知义务。另外,其名称、办学层次和类别、办学章程等信息要在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标准,如单项培训项目收费周期不超过一年(按10个月计算),在提供培训业务时,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收费应当开具法定收费凭据,学员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应当按实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员(事先有约定的除外)。《意见》还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不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表示,《意见》的出台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能起到引导作用,而关键还在于政府部门的执法和督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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