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党政策理论试题及答案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7-04-1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一、填空题(150题)

  1、《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2、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3、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

  4、《准则》重在(立德),《条例》重在(立规)。

  5、《准则》从公私、(廉腐)、(俭奢)、苦乐对广大党员进行规范,从(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规范。

  6、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

  7、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8、新修订的《条例》包括(11)章(133)条。

  9、《条例》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10、(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11、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12、《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13、(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14、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解散)。

  15、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6、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17、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8、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9、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0、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2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24、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5、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26、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27、一人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8、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9、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1、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32、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33、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34、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35、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36、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37、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38、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39、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2、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4、(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5、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6、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7、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8、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9、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0、组织迷信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1、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2、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3、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5、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6、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7、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8、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59、(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0、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1、(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2、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3、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4、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5、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6、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7、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8、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0、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1、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2、(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3、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4、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5、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7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9、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0、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1、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