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教育行政处罚定裁量基准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1-3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济南11月29日讯(记者 魏海政)山东省教育厅今天出台了《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次按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违法情节,明确了不同的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该《基准》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基准》针对教育方面的19类违法行为划定了处理标准,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发生违法回报行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违法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等情况,详细说明了其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等,以及应给予的相应处罚裁量标准。

    在“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一类违法行为中,基准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撤销教师资格,并且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况,最严重的处罚方式为“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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