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学生医保支付不设最高限额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2-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朱振岳)浙江省杭州市日前印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明确从今年9月1日起,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结算,大学生医保的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限额。

    根据实施细则,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6月至10月,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代办下一结算年度的参(续)保手续。大学生医保从120元调整为24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省、市政府补助180元,财政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实施细则还规定,大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按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在休学期间,高校应为其统一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大学生在杭就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至毕业,其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年限,可视作主城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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