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弊的魔道之争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6-1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小文是一名福建考生,一走入考场,她便看到了监控摄像头。不过,她并不知道,这个考场的防弊技术含量不仅如此——试卷进入保密室后,便被全省联网的“视频指挥系统”和“巡视监控系统”时时监控,试卷分发场所、考务室、主考室、考场通道、考场等也被监控设施全面、全程覆盖,全省10651个考场的视频监控录像,都可以被专门人员回放审看。

    小文走进的,便是标准化考点。标准化考点是利用数据通信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集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考场作弊防控系统、考试综合业务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等五大功能为一体的考试指挥、管理、巡查体系。截至2012年年底,中央财政已投入25个亿,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标准化考点1.2万个,覆盖考场数达46.9万个,全国3000多个保密室全部实现网上监控。 

    近年来,对高考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越来越大。2012年,经修正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最高可被暂停3年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同时考生违规情况将被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已经入学的作弊考生则将被取消学籍、予以清退。对于大学生替考者,该办法规定,由所在学校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魔道之争带来何种思考

    高考作弊为何屡禁不止?提高反作弊实效并实现人性化“护航”的方法何在?

    2014年高考第一天,成都八中考场外出现了惊险一幕。据成都商报报道,黄女士的女儿早上匆忙间穿了带有金属拉链的衣服前来赶考,因考试规则中建议考生尽量不穿戴带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该考生无法进入考场,惊慌失措的家长在众人提醒下,才在慌乱中替考生去超市买来了新衣服。 

    如何既保证高考公平又方便考生?高升表示,在坚决反舞弊的同时,也要处理好严格管理与以人为本的关系、防范舞弊与代价适度的关系。

    文胸不能带金属钢圈,裤子不要扎皮带的款式,鞋子最好是塑料凉拖……这是某地高三老师总结出的高考“穿衣宝典”。一位女考生的妈妈说,为了让孩子顺利通过安检,她把孩子所穿胸罩的金属扣抠了下去,用线缝上了。考生家长李女士表示:“虽然高考公平很重要,但每个孩子都应被尊重,尤其是女孩子在一些检测中不太方便。连在刑事司法中都要无罪推定,难道就没有更人性化的方法?”

    “进行与考生身体相关的检测时,一定要注意不能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执行者对考生进行检测要合理适度。尤其在学生答题过程中,在考场里手持检测器材的老师,更不能滥用权力,以免影响考生发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晶晶说,“其实,严格防范高考作弊与尊重每一位考生看上去是一个悖论,但若进行一些方式创新,相信还是可以同时实现的。”   

    记者发现,今年高考中,一些地区已经对此做出了一定尝试。比如,广西考生考前接到了这样的温馨提醒:“如果金属探测仪发出了报警声,不必紧张,考生只要出示相关金属物品,能做出合理解释,检查人员不会刻意为难。”在湖南,高考前一天的下午,考场对安检工作进行了演练,让考生熟悉安检流程和要求,调整心态,提前适应。

    反作弊的技术水平也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高升告诉记者,美国的ACT、SAT考试,可以通过后台的数据监管软件对考生答卷信息进行筛查,一旦出现数据异常,该软件能够及时发现并生成“相似度报告”,供有关部门复核。此外,机读卡阅卷查重软件也有类似功能。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尚处于研究阶段,对雷同卷的判定主要依靠专家组以人工方式比对研判,国外的做法有一定借鉴意义。

    “要在考试各环节中加大对考务人员的监管。”罗立祝说。对此,有研究者表示,无论多么先进的监控技术,都离不开人的操作,怎样对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全程监控始终是个难题。就考场内高科技作弊的个体行为来说,大多数情况监考老师能够发现,管与不管只是主观问题。这背后涉及监考老师的责任心,也与地方利益分不开。对此,北师大教育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余雅风表示,打破高考中的地方利益根源是关键。

    违规惩处不力,是高考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这是一些研究者的共识。罗立祝表示,高考舞弊的处罚显得过于宽松,少数考生敢于侥幸冒险不足为奇。高升说,我国全国统一教育考试规模庞大、功能重要,但建国后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

    铤而走险背后的驱动力更值得反思。“高考舞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是高考能给个人带来巨大的现实利益回报。高考与个人的文凭证书、就业、收入、声望地位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一种高利害的考试。”罗立祝说。

    因此,余雅风表示,治理高考作弊行为绝不是仅仅通过立法就可以解决的,背后有着深刻且综合的原因。中国单一的人才评价体系,唯学历的用人机制,甚至只看重升学率的对学校、地区的单一维度评价方式,都需要改革。

    在21世纪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要改变高考成绩在升学录取中的“唯一性”地位,尤其是重点大学在评价、录取学生时,高考成绩只应占一定的权重。在国外,高校实行自主录取,学生即使获得好成绩,但其他方面表现不佳,照样不会被大学录取。而且,国外高校宽进严出,达不到标准者将无法顺利毕业,这也是国外升学考试中作弊学生较少的原因之一。

    余雅风表示,高考作弊屡禁不止与社会大环境息息相关。例如,虽然教育部已经在推进考生诚信档案的建立,但整个社会形成比较完备的信用系统还有待时日,社会风气的改善也非一日之功。

    观点

治理高考作弊的法律视角

    虽然我国各种国家统一考试规模庞大,但却没有一部专门的《考试法》对作弊行为进行规范。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与考试作弊相关的立法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全国统考的试题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刑法》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保密法》则对不同秘密的等级做了规定。行政法规则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第二层次是教育部的行政规章,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层次是地方性立法与制度,例如《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层面专门立法的现实,北师大教育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余雅风表示,当前只能对泄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其他严重的、社会影响大但不属于泄密的作弊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而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仅是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下,仅能在教育部门内部使用。

    而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本身来看,余雅风表示,作为较低层级的规章,该办法没有与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形成有机、系统的契合,对于不同主体如校长、班主任、教师、学生的行为界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比如,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行政技术人员的校长、教师,其作弊行为到底是被界定成组织作弊,还是怠于行使职责等,认定与处罚依据不清晰。

    同时,有专家表示,销售各类作弊器材的卖家在网络上招揽顾客,提供作弊交易信息的平台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环节往往成为法律真空。对此,余雅风表示,网络平台上销售明确标明考试作弊用途的器材,第三方平台应负有一定责任,当前这方面的监管存在不足。

    余雅风建议,应通过立法,确立不同主体、不同作弊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在部门规章层面也进行更有操作性的界定,使得作弊行为整个链条上的各个主体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报记者 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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