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唱事件不能只罚“群众演员”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7-18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7月8日,界首市育颍中学7年级学生兰兰,被另外3名女孩非法拘禁,被逼到KTV做“陪唱公主”。令人震惊的是,其中一人还是兰兰曾经的同学。7月15日,记者从警方了解到,未满16岁的犯罪嫌疑人谢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月16日《安徽商报》)

揪出陪唱事件后的“主唱人员”

    ■郭元鹏

    这三名拘禁了兰兰的未成年人的确是可恨的,但很显然这三名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女孩也是受害者。如果把整个“陪唱公主”事件比做一场违法大戏的话,我想,这几名女孩其实也仅仅是个“陪唱人员”而已,而真正的“主唱人员”还躲在幕后。

    谁是“陪唱公主”事件的“主唱人员”呢?

    一是歌厅的经营者。他们的行为还不仅仅是违法使用童工,而是有着更大的问题。让未成年人穿上暴露的服装陪别人唱歌,就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涉黄违法案件了。这个“主唱”更应该受到处罚。

    二是消费的成年人。“陪唱公主”是干什么的?就是穿上暴露的服装陪着成年男性唱歌。而对于这些到歌厅花钱取乐的人来说,他们很显然也是违法事件的“主唱人员”。这些人缘何敢“消费”法律不允许的东西?不是他们不懂得法律,而是法律没有追究他们的责任。

    三是错误的价值观。这些孩子缘何会拘禁兰兰?这是她们的价值观出了问题,如果价值观没有偏离航线,她们自己就不会去当“陪唱公主”,更不会威逼别人去当“陪唱公主”。这错误的价值观就是“主唱人员”。

    对整个事件来说,三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也仅仅是个“陪唱”而已。找出“领衔主演”比处罚“群众演员”重要得多。(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问题在于家、校和社会缺席

    ■周国梁

    三名施暴者,年龄不大,可是成人化的残暴做法,让人愤慨的同时也让人惋惜,这是家庭教育的失败。因为她们还是孩子,可塑性强,这些孩子的行为绝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社会的责任也不容忽视。三个孩子殴打兰兰,宾馆其实是多少知道真相的,不然也不会在兰兰父母要报警时立马能够找到她们,况且她是长期租住的,宾馆却不闻不问、视而不见;歌厅、KTV允许她们出入,管理者也难辞其咎。当然作为自由在外的辍学孩子,受影视、网络和社会不良人员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另外学校的行为也值得反思。三个孩子中有被学校开除的,其实《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所以学校的行为明显是不负责任和违法的。从上述角度看这三名女孩也是值得同情的。

    就兰兰而言,家长认为她很听话,可是她的行为也值得引起家长们的关注。据笔者多年的经验,不少被校外人员欺负或者敲诈的学生,其自身也往往和他们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事件至少说明了兰兰的防范意识不够,这和父母、学校的教育也有一定的关系,应该让孩子懂得慎重交友。

    (作者系浙江省嵊州市蛟镇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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