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高校进一步健全社会参与机制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8-1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教育部近日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研究制定该《规程》,目的在于指导和推动普通高校理事会建设,促使高校进一步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加快形成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规程》的发布,是教育部围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要求颁布的又一重要规章。

    ■本报记者 宗河

    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教育部近日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并将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研究制定该《规程》,目的在于指导和推动普通高校理事会建设,促使高校进一步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加快形成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规程》的发布,也是教育部围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要求颁布的又一重要规章。日前,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规程》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定位:社会参与高校办学的制度平台

    问:《规程》如何确定高校理事会的定位?

    答:理事会在不同性质高校中的功能定位有本质差异。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高教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公办高校理事会的定位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与要求,适应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规程》将公办高校理事会定位为,“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作为“高等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明确理事会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主体,是社会参与高校办学、扩大高校与社会联系合作的制度平台。

    问:理事会可以在高校办学与管理的哪些方面发挥作用?

    答:公办高校理事会的职责与其定位相适应。因此,理事会不具有决策职能。高校的重大决策应当根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学校党委做出。但为扩大高校的决策民主,增强社会监督,理事会可以承担相关的决策咨询和监督职能。因此,《规程》明确高校可以在以下方面积极发挥理事会的作用:一是密切社会联系,通过理事会制度提升高校的社会服务能力,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等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二是扩大决策民主,使办学的利益相关方能够以理事会为平台,参与学校的相关决策,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三是争取社会支持,借助理事会及其成员,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高校办学体制改革;四是接受社会监督,依托理事会,引入和健全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

    职责:参与决策咨询开展监督评估

    问:高校理事会可具体履行哪些职责?

    答:目前部分公办高校理事会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职责不明的问题,多数高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筹资及为学校提供服务,有些事实上成为了联谊会,没有发挥其在促进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作用。为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规程》规定,理事会可以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开展自身建设。理事会应相对独立于高校的其他内设机构,遵循自身的章程运行,并有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的职责。二是参与决策咨询。理事会可以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开展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讨论。三是推动社会合作。高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可交由理事会提出咨询建议;理事会也可以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四是开展监督评估。理事会吸纳有各个相关方面代表参加,可以成为学校自我监督和引入社会监督的重要机制,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等。

    问:如何保证理事会有效配合高校开展工作?

    答:为保证理事会能够有效配合高校开展相关工作,《规程》从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首先,保证高校在理事会中具有主导权。《规程》规定,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理事会的当然理事;理事长采取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方式产生,或由学校举办者、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此外,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其次,规范了理事会的运行机制。《规程》要求理事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以分专题召开专门会议;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并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同时,《规程》还明确,理事会的组织、职责及运行的具体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理事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通过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高校可以根据《规程》确定的原则与指导性规则,结合自身实际与需要,做出具体规定。

    组成:体现和遵循公益性原则

    问:按照《规程》规定,高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包括哪些方面的代表?

    答: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高校实际,《规程》强调理事会的组成要反映高校办学相关利益主体的代表性和均衡性,主要由以下四方面的代表构成:一是高等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二是学校代表,包括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三是社会合作方代表,包括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四是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包括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为体现代表性,《规程》还规定,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问:高校理事会组成和运行如何体现公益性原则?

    答:高校理事会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主体,其组成与运行要围绕和服务于高校的根本任务,特别要体现和遵循公益性原则。针对实践中个别高校存在的将捐赠数额作为参加理事会(董事会)的条件,并给予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以某种特殊利益的问题,《规程》中明确了两方面的要求:首先,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其次,在理事会的运行过程中,理事、名誉理事均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为由,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规程》中所指的不当利益,包括通过干预、影响高校公平公正地行使管理与服务职能,而可能获得的各项利益,特别是在招生、学位授予等方面获得的不当利益。同时,《规程》也明确了对理事会的监督机制,保证理事会正确履行职责。要求高校公开理事会组成及其章程;理事会则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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