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书记参与学校重要事项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9-2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阳锡叶)近日,湖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规定,高校纪委书记应参加学校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校务)会等重要会议,并参加学校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一般不得抽调或从事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

    湖南规定,高校设立纪委和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应注重选配熟悉经济、金融、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才。

    湖南要求,高校纪检监察组织应积极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切实履行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治理及其他专项治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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