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立法如何保障高校自治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0-2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黄亚英:你这个问题问得很好,但是因为这部《条例》它是深圳大学的“基本法”,相对于深圳大学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立法条例是上位法,只宜就违法追责按照一般立法作出大的规定,许多细化的责任问题更适宜授权本位法或下位法去细化。比如说通过这部《条例》,学校获得招生或者是经费使用的自主权,这个自主权在校内怎么运作,由校内另行制定规章制度,授权学校理事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通过大学章程来进一步细化。所以我们想,可能这些追责的问题,更多的要放在专门的一些规章制度里,因为追责要真正落实的话,它是很细化的追责。在这部《条例》里边,我们规定了多个方面的自主权,并且每个自主权行使的时候又有很多细节,所以无法在基本法中详细规定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的追责措施。

    记者:在厘清政府与学校关系的同时,对于校内比较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条例》有什么规定?

    黄亚英:校内行政化问题不是本条例的重点,但本条例从两个方面关注了这一问题,也为将来解决该问题留下法律依据:其一,条例设置的多项办学监督机制里包含了对校内行政化的遏制。其二,条例规定并授权学校制定包括章程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因此,你说的校内行政化的治理正是章程等校内规章制度应该发挥的作用。

    我个人认为,目前高校章程的制定也应创新,有各自特色,避免“千校一面”。深圳大学要配合法定机构这个全新机制去考虑章程的重点内容和特色内容。

    记者:公共信息的公开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现状是高校普遍未公开学校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高校收费信息的公开度较低,信息公开意见箱和信息公开专栏的设置率低。在《条例》中有没有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黄亚英:有,因为在今年七八月份,教育部专门有一个全国高校系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所以我们明确地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要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所规定的高校的信息公开制度,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监督手段。信息公开在西方国家是治国理政、约束公权力的很重要的法律手段,任何掌握公权力的人,行使公权力都必须从大到小进行公开,只要是公共权力你都得公开。

    虽然条例里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但是没有非常细化,因为我刚才讲了,这些自主权后边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章程,这些如果要进一步细化需要专项制度,这部《条例》是一所大学的基本法或综合法,很难就某一方面太细化,包括我刚才讲的追责,很难细化,将来我们会有配套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否则这部《条例》会面面俱到、很庞大,而且将来提交人大审议或者政府部门征求意见、讨论的时候,他们会觉得太烦琐。

    记者:首部《条例》呼之欲出,在您看来还有哪些不足之处?

    黄亚英:当然有,我们说法律不是万能的,目前从全国的改革来看,高教领域是改革比较迟缓的一个领域,还需要长时间努力。所以我们想,这次立法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比如说高校内部的人事管理,等等。我们这部《条例》可能还没办法一次到位。就是说真正实现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能进能出或者说能上能下,这个还很难一步到位。所以我们刚才讲了,这个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一些最主要问题,这些主要问题解决了以后,学校真正有了法定化的自主权,有了高度自治的管理机制,内部的一些问题将来由立法授权学校制定高校的章程或者内部的规章制度,解决起来就容易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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