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私自设立校外办学点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1-0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冯丽 柯昌万)日前,陕西省政府发文规定,除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并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陕西省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技工教育的管理。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由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报省人社厅批准。

    陕西省要求,未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办学机构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联合办学,不得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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