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公共场所外文规范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5-01-08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董少校)《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公共场所的招牌、告示牌、标志牌、牌等禁止单独使用外文,因对外服务需要使用外文时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与外文同时使用的规范汉字应当显示清晰、位置适当。

    据介绍,《规定》为国内首部规范外文使用的省级政府规章,对公共场所外文的使用要求和译写规范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语委的指导与服务责任。《规定》明确,公共场所使用的外文应符合国家和上海颁布的外文译写规范,尊重公序良俗。对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等,在使用规范汉字时应当同时使用外文标注,商业、旅游、文化、体育、医疗、邮政、电信、金融等公共场所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可以根据对外服务需要使用外文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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