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助毕业生办小微企业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5-04-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曹曦)黑龙江省近日出台《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两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应届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该意见提出,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到黑龙江省企业及市(地)以下急需紧缺人才的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分别不低于3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由市、县财政补贴支持。对院士、“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及外籍专家,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突破黑龙江省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或领办创办参办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新增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至100万元的生活资助和项目启动资助资金。从海外直接引进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按国家规定的3年服务期限,省财政给予5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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