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出现发热等症状时不得带病工作和学习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记者 王阳)记者今天从国家卫健委官网上获悉,为进一步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加强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个人防护,师生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时,不得带病工作和学习。
《指引》要求,加强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个人防护。强化师生健康教育,开展症状监测,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采取留观等相应措施,不得带病工作和学习。
《指引》强调,加强教学区域、学生宿舍、公共卫生间等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学校内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强化个人防护、短期内实施中小学校线上教学、学前教育机构临时关停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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