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7月1日起将施行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07-06-2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应用型的高素质劳动者,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职工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新《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

《条例》要求,天津市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督导评估,建立并完善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

天津市将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天津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举办职业教育机构,资助或者捐赠职业教育事业。

依市场需要调整专业设置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以提高学生能力为目标的课程体系建设。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产业岗位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职业学校签订合同,委托职业学校为其定向培养学生。职业学校可以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冠名招生,并根据岗位需要确定培养目标,调整课程安排。职业学校应当研究开发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或者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的新课程、新教材。

允许学生跨专业、学校选择课程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并实行弹性学习制度,推行学分制度和选修课程制度,完善学生学籍管理。职业学校应当建立职业学校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学分互认的机制和办法,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学校选择课程;对已取得其他相当学力的学生,应当承认其相应的学历和学分。职业学校应当允许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幅度内,同时在学校学习和在企业工作,或者学习与工作交替进行,分阶段修满规定科目和选修科目的学分,完成学业。

职业学校也要设立奖学金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为上岗实习的学生安排必要的带教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学习。职业学校应当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

在职职工每年至少学习12天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配置与本企业职工职业教育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学习的时间,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其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种生产人员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个工作日(专业技术人员含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每3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培训经费,职工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当年有节余的允许结转。企业新上项目应当安排职工技术培训经费。

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最多罚10万

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者未按规定对招收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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