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到校车先走致孩子受伤 幼儿园被判赔7万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7-09-2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内容提要:记者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1月,翁源一幼儿园将幼儿朱某送至其居住的小区门口时,朱某父母未按约等候,幼儿园工作人员让朱某下了车。

记者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1月,翁源一幼儿园将幼儿朱某送至其居住的小区门口时,朱某父母未按约等候,幼儿园工作人员让朱某下了车。岂料,朱某下车后自行横过马路,与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受伤。经鉴定,朱某因该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丘某向朱某支付了3万余元,幼儿园向朱某支付了2万元。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朱某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幼儿园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朱某赔偿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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