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实施意见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新闻阅读/2017-07-1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毛雪逸)为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同步规划建设城镇学校、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班额控制行动、努力办好乡村教育、深化改革提高质量、统筹城乡师资配置、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改革完善教育治理体系、改革控辍保学机制、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11个方面提出了50条主要措施。

破解“城挤乡弱”难题

为破解“城镇挤”这一难题,不断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意见》提出要重点做好城市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城乡接合部等地区的学校布局规划。城镇学校教育用地实行联审联批制度,对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牵头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同时,《意见》提出要实施班额控制行动,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计划到2017年,全省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班额全面达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的标准,并花3年时间全面消除小学、初中56人及以上大班额。

《意见》还提出,要重点支持浙西南地区及农村偏远地区发展义务教育,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积极稳妥地解决乡村小规模学校问题,既要把群众需要且有办学条件的小规模学校切实办好,也要在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切实解决学生吃住行困难的前提下,撤并招生难以为继或人数极少的农村小规模学校,使每一名乡村学生都能接受有质量的教育

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意见》提出,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县、镇同职级教师。制定、调整机构公务员收入分配政策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收入分配,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对已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0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在申报高级职称时予以倾斜;乡村学校教师申报高级以下职称的,对论文课题不作刚性要求。同时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

《意见》还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优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各地在乡镇(街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用作乡村教师周转宿舍。乡镇(街道)没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办法通过市场加以解决。

深化改革提高质量

《意见》提出,要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全面落实优质示范高中学校按不低于50%的计划比例向所在区域所有城乡初中学校分配招生名额,到2020年左右形成分类型、可选择,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

同时,积极引导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

此外,《意见》还围绕改革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在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现代学校制度等方面提出详细的举措。明确了各级教育部门及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教育厅基教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意见》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强化了各地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履职责任,并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这对促进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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