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结余按比例奖励民办校出资人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1-0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黄新茂

    浙江是全国唯一的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今年9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正式出台。两天后,作为《意见》的配套文件,《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各地。这两个文件的相继出台,标志着这项引人注目的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开始进入新政实施新阶段。

    亮点一:留出发展空间,形成互补格局

    《意见》第(一)条规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在政府承担发展教育责任不变,保证教育投入依法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留出发展空间,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专家解读:在近3年来省级出台的同类文件中,有这样提法的,浙江似属首家,其借鉴意义和示范作用不可低估。一个地区的民办教育要健康发展,首先取决于当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能否为民办教育留出发展空间,能否致力于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亮点二:建立民办校举办者奖励激励机制

    《意见》第(三)条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可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

    专家解读:这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民办教育现状的务实之举。要实行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就必须同步建立对举办者的奖励激励机制。否则,难以调动广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温州民办教育新政之所以获得全国民办教育界的一致好评,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制定奖励激励措施,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省里不做统一规定,更有利于调动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各自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比例和办法留出发挥的空间。

    亮点三:着力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保待遇

    《意见》第(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第(十)条规定:在省、市、县三级建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

    专家解读:这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让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益的关键之举,也是让民办学校分享公共财政、享受“国民待遇”的题中应有之义。

    支持民办学校建设一支相对稳定并不断优化的教师队伍,是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意见》同步推出教师社保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无疑给全省近10万名民办学校教师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也为全省数以千计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打了一剂“强心针”。

    亮点四: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意见》第(六)条规定:除捐资举办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第(十三)条规定: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予。

    专家解读:做出上述规定,标志着浙江的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敢于正视面临的现实问题,为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敢吃“螃蟹”。明晰产权并允许产权流转,可以调动并保护出资办学者的积极性,降低办学风险,有利于民办教育的整体稳定与健康发展。

    亮点五:省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办法》规定:为贯彻落实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教育规划纲要,省财政设立“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专家解读:我们为这项民办教育新政叫好,新在以省财政奖励性补助的办法调动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创造性,力促各市、县普遍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好在省里的奖补资金与市、县两级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入直接挂钩,与市、县民办教育的发展规模(以毕业生数衡量)直接挂钩,与市、县两级政府出台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直接挂钩。这在全国当属首创。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必将调动市、县两级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必将推动全省各地一系列有关民办教育的配套政策加快出台,必将促进浙江的民办教育整体走上健康发展的新轨道。

    (作者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监事会副主席、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名誉会长、浙江省教育厅原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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