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授权点须进行合格评估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1-0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北京1月2日讯(记者 宗河)教育部今天发布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该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指出,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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