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1-0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蒋夫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近日出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暂行办法,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经营管理、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监督与处罚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办法,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新疆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新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缴纳数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新疆明确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三种行为:一是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二是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三是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新疆强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书》的,由自治区教育厅依法予以撤销。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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