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3-1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虽然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受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重保护,政府相关部门也有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虽然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等政府各部门都肩负着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但我们的孩子还是在身边受到伤害,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

    建议国务院参照国外保护儿童福利的先进经验,比如美国的“社会保护型儿童福利”模式,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司法机关、民间团体等多方面协调联动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体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本报记者 纪秀君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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