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进生”上职高的背后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7-1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该答复称,在该县春季招生工作中,未经该县教体局统一安排,擅自违规分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经发现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经调查,汝南一中在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政策,不存在相关问题。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学校等单位为配合汝南县职教中心招生,逼迫“后进生”上职高,该行为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平等对待学生的规定;学校收取“后进生”1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按法律规定应退还费用,处理相关责任人;汝南县职教中心在办学中“交5000元直接拿到教师资格证,不用培训”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同时也违反第八十条不得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规定,法律后果是证书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至于教师收取职业高中回扣的行为,性质应是商业贿赂,如数额较大,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建议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彻查,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王永杰说。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职高还是上普高,汝南县部分初中不应干涉,此外依靠行政指标、招生回扣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招生,无异于饮鸩止渴,对职业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不利。因为逼着“后进生”上中职无异于“抓壮丁”,将严重影响职业教育的社会形象。

    储朝晖建议,相关部门在解决职业教育招生难问题时,可向深圳、宁波等部分中职院校学习,这些学校录取分线甚至高于当地普通高中,“要解决职业教育招生难,就要真正给学生发展所需,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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