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 网络莫成法外之地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2-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未成年人网络立法不单单是对网络运营机构的行为监管,更应搭建一个全局性的立体监管框架。除了学校、社会、司法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将父母的监管责任纳入到设计中。

    ■刘涛

    近日,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等机构联合发布了《青少年蓝皮书: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13—2014)》。报告指出,近八成未成年人曾遭遇网络不良信息侵害。在不良信息中,59%以上来源于,以不雅图片、推销以及骚扰信息的形式呈现,这对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近八成父母对孩子上网情况没有任何监控。

    网络创设了一个巨大的消费空间,这是一个经由资本与政治驱动的“秀场”。即便是成年人,在由欲望浇灌的虚幻时空里也难以抵挡各种诱惑,更何况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尚未完成,因此需要更多的社会监管和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维度来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与安全,然而,值得警惕的是,网络世界仍是司法监管的“真空地带”。

    在国外,通过立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安全,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治理方式。美国早在1998年就出台了《儿童网络保护法》和《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德国于2002年出台了《少年媒体保护国家合同》;法国、瑞典、巴西等国家也先后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专门就网络上制作、贩卖、传播暴力与色情内容进行定罪量刑。 

    未成年人需要的不是“安全小贴士”,而是一个安全的网络公共空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多地停留在“善意提醒”和“理性呼吁”层面,由于责任主体和惩治措施极度模糊,这无疑降低了法律应有的社会威严与执行效力。须知,法律要落地,根本上要解决责任主体的认定与惩治问题。

    在许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侵害完全是“零容忍”,司法机构穷尽一切途径解决网络立法的“落地”问题。日本国会于2008年通过《完善青少年网络利用环境法》,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电信运营商、内容生产商、监护人等都给出了明确的责任要求和处罚办法。而且,为了保证司法监管落到实处,日本专门成立了“净化青少年网络环境,整顿违法有害信息”对策推进会议,作为处置这类问题的最高机构。

    除了对责任主体的明确界定,网络立法还应该保障并创设一个开放的、透明的公共监督渠道。美国的网络监管专门设置了一个举报反馈系统,除了政府机构的直接监管,也鼓励个人进行不同形式的举报。在欧洲许多国家,如果向未成年人推送色情邮件,将直接面临刑事处罚。巴西于2003年对《青少年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将在网上进行淫秽色情活动定为“淫秽罪”。

    如何对“不良信息”进行司法解释,在技术操作上必然涉及到网络信息的“分级”问题。不能离开受众框架来谈“不良信息”,同样不能出于为未成年人考虑而对其他人的信息权益构成误伤,这便需要在游戏、影视、小说、社区的“进入门槛”上进行限制,尤其在未成年人的身份审核上要慎之又慎。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侵害,还涉及到一个需要正面审视的信息伦理问题。许多网络游戏全然不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游戏规则设计上缺少必要的“提醒”和“退出”设置,让孩子们深陷其中不能自拔;许多企业借助大数据技术收集未成年人的消费数据,通过极为隐蔽的编码策略进行生产,然后对未成年人进行暴力推送……因此,网络立法不能忽视这些指向信息伦理的“灰色地带”和“软暴力”问题。

    其实,网络立法不单单是对网络运营机构的行为监管,更应搭建一个全局性的立体监管框架。除了学校、社会、司法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将父母的监管责任纳入到立法的设计结构中。许多青少年之所以沉溺于网络,并在人格心理上出现各种偏差,根本上是因为父母陪伴的缺失。在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满14岁的孩子必须全天候处在监护之中。

    据报道,由团中央牵头起草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纳入国务院“2014立法计划”。时不我待,但愿中国在未成年人的网络立法上能够真正迈出这一步,在“落地”问题上发挥其应有的“后发优势”。

    (作者系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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