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的权力
■杨九诠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但事实上,校长拥有的办学自主权并不多,校长权力很小、责任很大形成的倒挂,总体看是普遍性的现象。那么,校长到底有什么权力?校长该如何发挥权力?
仅仅从“管办分离”的角度来看“办学自主权”,这个权力还是单维的,也就是说是科层赋予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性安排。这个权力的边界比较清晰,通常可以用我们所熟知的职位表的形式来描述。关于校长领导力,总体上都可以归并入行政领导力、道德领导力、专业领导力三个基本维度,它们构成校长领导力的三角形,作为“隐喻”框出了校长权力的“势力范围”。由于来源于科层的行政领导力只能是一个固定值,校长权力的“势力范围”主要是由道德领导力和专业领导力决定的。相对于受制于制度边界的行政领导力,道德领导力、专业领导力则不可限量也无从限量。试想苏霍姆林斯基之于帕夫雷什中学,杜威之于实验中学,陶行知之于晓庄学校,陈鹤琴之于鼓楼幼稚园,其成就与影响,又岂是行政范畴的校长职位所能拘限的呢?
校长在学校中,不仅仅是依据科层设置,更应该是凭借道德品质和专业素养“行走在前面”的。道德领导力对校长来说从来就不只是“有了更好”的“修辞”因素,而是“必须要有”的“语法”要素,也即是校长职务与职业的题中应有之要义。从这个角度说,道德领导力总是与专业领导力相互蕴含、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正是道德领导力和专业领导力,通过“影响力”和“非正式权力”扩充了校长权力的“势力范围”,进而形成了“先信奉,后领导”的新型权力机制。这里的“先信奉”,是说共同愿景与共同价值承诺。校长领导力,作为实践议题,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和教育改革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校长领导力,并不是校长作为单一个体的领导力,而是“共同体”的,校长是这个共同体的“首席”、“代表”与“象征”。
校长领导力,作为关乎变革的议题,其本身应该具有开放、民主、对话、宽容的基质,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主体性,注重在组织中营造伙伴式的团队文化,将自己的组织建构成为一个学习型组织。同理也是同时,它伴随着众多的分权和授权行为,使领导权利与责任、领导意识与能力更多表现在学校的次级组织和学校的成员个体,从而形成科层制与扁平化的镶嵌与融通,不断促进学校的文化变革和组织重塑。这一方面,许多像北京十一学校和江苏省锡山高中这样的出色学校的课程规划、组织、开发和开设,可以提供给我们关乎学校领导行为的成功的范例。
校长们面对的社情、校情、教情、学情各不一样,每一位校长也不一样,因为校长个体也参与编织着办学的具体情境,是自身处境的构成要素。所以,这是一个很难给出明确答案的问题。但仅仅局限在单维度的“多乎哉不多也”的“办学自主权”,这个问题议论不议论、回答不回答,价值都很有限。我们在呼吁扩大和保障校长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倒是应该由此跳开去,更新理念,拓宽思路,将道德领导力和专业领导力引入观念视域和实践场域,来办好萨乔万尼所称道的“有德”与“有效”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有德行的学校”。在现在,这样的学校,应该就是体现现代学校制度的新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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