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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文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新华社电(记者 李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保障婴幼儿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通知明确了托育机构备案相关卫生评价基本要求。以保障婴幼儿健康为出发点,制定了《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4个方面,提出了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等14条基本要求。根据通知,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当满足基本标准各项要求。
此外,通知明确了备案与监督管理。提出托育机构备案前按照基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基本标准各项要求的方为合格。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时提交的卫生评价报告,应当核验材料的完整性。向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后,应当严格按照基本标准,对托育机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勘验。对于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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